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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记者了解到,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发布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公布了轻微不罚事项和首违不罚事项两大类共计25条行为免罚,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明确,轻微违法不罚事项涉及建设项目类、水污染类、大气污染类、固体废物污染类、其他类共计5小类14条。根据规定,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只要同时满足4个条件,包括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处于施工初期、责令改正后及时按要求完成整改,即可免予处罚。同时,首违不罚事项涉及水污染类、大气污染类、固体废物污染类、排污许可等共计4小类11条,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细化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事项和情形,并未赋予违法排污者法外“特权”,更不是“免责清单”。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将遵循免罚不免责的原则,既规范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