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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记者从山西省医疗保障局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保健康、防重症”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医保局等四部委相关通知精神,日前山西省制定优化了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措施。
在住院治疗费用保障上,优化后的医疗保障措施继续延续了“乙类甲管”医疗保障政策,新冠患者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门急诊治疗费用专项保障政策。参保人员因新冠病毒感染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发生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和支付限额,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70%,不计入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
记者通过查阅发现,优化后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措施还进一步扩大了用药范围。将国家和山西近期确定的新冠病毒感染防治方案中未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56种药品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并根据新冠病毒感染防治方案调整情况适时增加。同时,开通药械采购平台绿色挂网通道,对列入国家及山西省新冠病毒感染防治及诊疗方案中的药品,应挂尽挂。
除此以外,优化措施还进一步扩大了定点机构范围。对收治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的医疗机构,非医保定点的,通过签订临时协议的方式全部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同时,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首诊”相关服务,执行线上线下一致的医保支付政策,方便群众就医购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