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医疗纠纷的预防,条例强化了政府职责,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和平安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发挥医疗纠纷调解人民委员会调解优势,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细化医患协商沟通机制,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等。
针对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处理,条例规定了医患双方可以选择解决的5种途径,并鼓励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发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医疗纠纷的主要渠道作用,加强对医调委的规范管理,细化医调委职责。对调解的具体程序、医疗损害鉴定等都进行了规范,使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
此外,在健全保险等相关保障措施上,条例推动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险监管机构加强监督管理,指导承保机构做好保险理赔与人民调解的工作衔接,承保机构加强与医疗机构、医调委的沟通配合,建立快速有效的医疗纠纷调解及时理赔机制,促进医疗纠纷便捷、高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