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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前移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关口,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深化源头预防、标本兼治,全面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办法》。
据了解,《办法》共5章、40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的目标和基本原则等。强调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应做到“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法人主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常”。
二是明确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内审部门的职责。
三是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主要任务。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制度,研判本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完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及时开展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评估。
四是明确监管部门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提出对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要求。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强调源头预防、全面预防、全链条预防,将案件风险防控纳入公司治理架构,进一步压实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内审部门职责,充分发挥董监高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中的主动性,通过构建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格局,推动案防制度有效落地执行。
下一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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