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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二)1人家庭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2人家庭年收入在1.6万元以下,3人(含3人)以上家庭年收入在2.2万元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未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合作建房; (五)未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 (六)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人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夫妇一方在异地的需提交结婚证); 3.家庭年收入证明; 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5.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核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所提交材料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三)公示: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媒体或其居住地、工作单位进行公示。 (四)登记: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视情况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承租对象,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承租)通知书。 (五)购买(承租):申请人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承租)通知书,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承租)通知书发放之日起60日内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买(承租)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购买(承租)资格。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