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 601008 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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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
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
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事项和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认真进行了
核查,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2022年度对外担保事项
延续到本报告期内未履行完毕的担保事项。
二、2022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
报告期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要,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公司也不存在违规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连云港 601008 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2 年度
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倪受彬 沈红波 侯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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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倪受彬 沈红波 侯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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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2 年度
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倪受彬 沈红波 侯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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