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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中需要下裁定的时候,法院就会作出执行裁定书。当事人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除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通知原告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