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快手关联公司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案件二审法律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达佳公司此前申请注册第50609991号(医疗器械类)“快手”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驳回复审决定。达佳公司诉称,引证商标“快手”权利状态均不稳定,且诉争商标经长期广泛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与原告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只有达佳公司提交证据试图证明诉争商标知名度强,而二引证商标的持有人并未参与进来。因达佳公司的证据均为单方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使用已可与二引证商标相区分。此外,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故驳回达佳公司的诉讼请求。
达佳公司提起上诉,认为诉争商标由达佳公司独创,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同达佳公司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均不稳定,肯定暂缓或中止审理本案,待其权利状态最终确定再行审理。二审法院认为,达佳公司并未提交任何关于引证商标一、二效力发生变化的证据,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为合法有效的在先商标,原审法院以有效的在先商标作为引证商标用来评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依据充分,故此驳回达佳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