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市场上在各大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发行的各种固定收益类直接融资产品,笼统地称为“私募债”。
最早,根据天交所《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私募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公司、企业及其他商事主体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券。发债主体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债券,每款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自此之后,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推出各自类似的创新产品,并提出相关办法和规定,包括“私募债”、“定向融资计划”、“定向融资工具”、“直融计划/产品”等。
以某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为例(以下简称“某金交中心”),目前,在某金交中心备案发行的「定向融资计划」的发行人基本都是政府平台公司或国有企业,并要求有经各大评级机构评为AA的关联主体为产品如期兑付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且要求发行人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出具产品备案发行支持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