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今日发布的浙银保监罚决字〔2018〕7号显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浙江分公司及平安财险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叶聿从、平安财险金华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蔡勤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平安财险浙江分公司审批同意下属金华中心支公司报销增值服务费用动支申请,涉及金额1286871.27元。平安财险金华中心支公司实际通过“业务宣传费-宣传用品费”会计科目报销列支1128931.26元,抵扣增值税120961.74元,用于向车险客户赠送划痕补漆等维修保养服务。
叶聿从,时任平安财险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协助管理金华中心支公司,批准同意了上述违法行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蔡勤,时任平安财险金华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批准并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平安财险浙江分公司出具的相关费用的情况说明、相关费用动支申请的内部工作签报及清单、相关记账凭证和发票、叶聿从和蔡勤等人调查笔录和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浙江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平安财险浙江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平安财险浙江分公司罚款人民币24万元。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叶聿从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万元。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蔡勤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浙银保监罚决字〔2018〕7号
发布时间:2018-12-28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88号7-9楼
负责人:苏东
当事人:叶聿从
身份证号:35042519750811XXXX
职务:时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
当事人:蔡勤
身份证号:33010619680429XXXX
职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浙江分公司及叶聿从、蔡勤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平安财险浙江分公司及叶聿从、蔡勤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平安财险浙江分公司审批同意下属金华中心支公司报销增值服务费用动支申请,涉及金额1,286,871.27 元。平安财险金华中心支公司实际通过“业务宣传费-宣传用品费”会计科目报销列支1,128,931.26元,抵扣增值税120,961.74元,用于向车险客户赠送划痕补漆等维修保养服务。
叶聿从,时任平安财险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协助管理金华中心支公司,批准同意了上述违法行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蔡勤,时任平安财险金华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批准并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平安财险浙江分公司出具的相关费用的情况说明、相关费用动支申请的内部工作签报及清单、相关记账凭证和发票、叶聿从和蔡勤等人调查笔录和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浙江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平安财险浙江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平安财险浙江分公司罚款人民币24万元。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叶聿从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万元。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蔡勤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保监局代章)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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