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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肇源县。企查查APP显示,一起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执行结案。案件文书显示,原告儿子单某某与被告等亲属十余人在松花江边游玩洗澡时,被告李某某不慎掉入深水处,呼喊救命,单某某等多人前去施救被告,最终被告得救,施救人员单某某、李某(被告儿子)溺水身亡。因单某某为家庭主要劳动力,另育有5岁幼儿,单某某身亡后家庭生活困难,而被告获救后没有对死者进行必要补偿,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本案系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没有侵权人。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补偿款6万元。此后,李某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人民法院强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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