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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动:湘潭公安公布4起经济犯罪典型案件,上当受骗对象均涉及老年人

文章来源:湖南日报  发布时间: 2023-05-15 10:25:13  责任编辑:cfe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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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5月15日讯(通讯员 黄连香记者 肖洋桂)今天是第14个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湘潭市公安局公布4起经济犯罪典型案例,上当受骗对象均涉及老年人。

案件一


(资料图片)

972人预交养老公寓床位费

损失5539万元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犯罪嫌疑人周某在欠下巨额债务的情况下成立湖南某老年事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借提供养老服务的名义,通过聘请专业营销团队安排业务员上街发放宣传资料、组织授课、聚餐等活动,以缴纳公寓床位预定费每季度领取9%至14%生活补贴(利息)和享受住房折扣为诱饵,吸引不特定对象预交2万至25万不等的床位费进行投资,承诺到期返本并签订预住协议。经审计,共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主要为老年人)972人吸收公众存款5539万余元。

2019年11月,岳塘公安分局对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同时部署开展对犯罪嫌疑人周某的境外追逃工作,于2020年7月在长沙、株洲、衡阳和我市集中收网,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目前该案已一审判决。

公安机关提醒

采用送礼品、组织免费旅游等小恩小惠蒙蔽老人,仅仅是骗子们的第一步。一些所谓养老公司打着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幌子,向老年人收取会员费、床位费,实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集资犯罪,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选择养老机构应查看相关证件,谨慎预付高额养老费用,不向个人账户缴纳资金。

案件二

超7000余人办理养老“会员卡”

损失4.17亿元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谭某于2008年成立湖南某老年服务有限公司,自2009年至2020年间,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和批准下,先后在湘潭、株洲、郴州成立分公司,聘请业务员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广泛宣传,以享受入住优惠和9%至13%利息为诱饵,销售2.5万元“爱心卡”、4.5万元“至尊卡”、9万元“金至尊卡”等四个档次的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经依法审计鉴定,共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主要为老年人)7938人非法吸收资金,损失4.17亿元。

湘乡市公安局、雨湖公安分局分别于2021年3月、8月对该公司以及湘潭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全案共对41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提醒

一些所谓养老公司打着“养老服务”名义,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预交“养老服务费用”等方式吸引不特定群体特别是老年人投资,是典型的养老领域非法集资。参与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活动,不仅无法获得高额返利,还将面临损失“养老钱”的风险,养老需求也无法满足。

案件三

300余人办理养老公寓“会员”

损失1000余万元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成立湘潭县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在一烂尾工程基础上改建开发养老公寓项目,同时聘请营销团队面向社会广泛宣传。该公司通过宣传缴纳2万元以上成为会员,以享受优先入住权、持卡优待权、转让、馈赠、继承五大权益和承诺年回报10%收益为诱饵吸引老年人投资。截至案发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30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1000余万元。

2019年7月,湘潭县公安局对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2020年1月将该案移送起诉,共对陈某等10名主要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已一审判决。

公安机关提醒

机构或企业承诺的高额利息主要来源于老年人缴纳的费用,属于拆东墙补西墙,少数企业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正当服务实体和收益,资金运转难以持续维系,高额利息仅为欺诈噱头,一旦资金链断裂,高额利息无法兑付,本金也难以追回。

案件四

3000余人签订"按比例返还购墓金"合同

损失1.94亿元

案情简介

湖南某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正式对外经营,为筹措陵园建设资金,完成与河北某投资公司签订收购协议时约定的销售额,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下,采取 “支付10年兼职工作模式”即每年支付合同金额10%、“代理代销模式”即以墓位作抵押年返利8%至16%、“投资模式”即以墓位作抵押年返利10%至15%、“终身季付模式”即按季度返利10%购墓金直至逝世安葬等14种高额返利营销模式与客户签订购墓合同,直至2020年底资金断裂无法经营。经审计鉴定,共计签订各类合同4192余个,非法吸收资金1.94亿元,受损群体3000余人。

韶山市公安局于2021年依法对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同时对主要犯罪嫌疑人曾某等4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已移送至检察机关起诉。

公安机关提醒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收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造成公众严重损失,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均属非法。企业应当合法经营,科学判断自身综合实力和外部环境,合理控制负债杠杆,从合法渠道募集资金,遵纪守法办企业,谋求企业良性发展。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广大老年群体要理性选择投资理财渠道,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在进行投资前一定要跟子女商量,切勿轻信他人,守好自己的养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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