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融侨集团公告披露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讼事项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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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郑州分行”)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对河南卓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卓奥”)、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侨集团”)、河南融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融侨实业”)提起诉讼,目前本案已调解。
经调解,原告恒丰银行郑州分行与被告河南卓奥、被告河南融侨实业、被告融侨集团(以下合称“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显示,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河南卓奥尚欠原告合同编号2021年恒银郑借字第001804140011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8亿元及相应利息,后续将分四期进行支付。
被告河南卓奥同意将其开发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公安路南、西四环东融侨中晟悦城西苑的661套房屋抵押给原告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担保。被告河南卓奥于本协议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原告恒丰银行郑州分行办理完毕其中未查封175套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已查封的486套房屋由原告恒丰银行郑州分行向郑州中院申请解封,被告河南卓奥于前述房屋解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如遇到资产被查封或者其他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情况,由河南卓奥按照已签订抵押合同的类比价值和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套数,归还给恒丰银行。
原告恒丰银行郑州分行对河南融侨实业提供的质物,即其持有的被告河南卓奥的99.5%股权(对应出资额1.99亿元)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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