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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备案不及时,是否会涉及法律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9-10-30 20:28:42  责任编辑:cfe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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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规范名称是“非公开募集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第十章整个章节10个条款来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这是私募基金存在、运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该法第95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根据这一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如果基金管理人不备案或者说未及时、真实备案的,是否会涉及刑事法律责任?有无可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单独来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35条规定,私募基金未备案的,则对基金管理人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从更为细致的角度进行规定。从性质上讲,这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所以说,单纯的私募基金不备案,如果不存在其他方面违法的情况,则不构成刑事犯罪,亦不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但是,在整个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私募基金不备案或者不真实备案可能在以下几种情形下成为刑事犯罪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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