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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是实打实的,对于见义勇为者是可以直接授予官职的。而如今在路上看到老人跌倒在地,该不该上前扶一把都成了进退两难的问题。那么,在古代,对见义勇为者,法律又是如何保护的呢?见义不为会不会受到惩罚呢?
有强盗当街杀人,可是过往的人见死不救,该如何处罚呢?秦代法律的规定非常明确,如果路人距离现场一百步之内的话,见死不救要接受两副铠甲的处罚。要么说秦代是法治社会呢,法律的规定巨细无遗,连“距现场一百步”这样的细节问题都考虑周全了。
汉承秦制,对于见义勇为的问题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按照汉代的法律,有人打架闹出了人命,如果邻居能够制止而没有制止,冷眼旁观,那么这个明哲保身的邻居是要被抓起来治罪的;还有,如果无故闯入他人的房子里,登上他人的车船,想要劫持人质,当场击杀这样的劫持犯是没有罪的。
唐代对于举报和捉拿盗贼的人也给予奖励。这种奖励是从没收的犯罪嫌疑人财产中提取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财产可以没收,就从赃物里提取,比例是40%;如果赃物都挥霍一空了,就由政府按照2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于盗贼、强奸犯、殴打他人(打掉了牙、打断了手指或者造成更严重后果)的犯罪嫌疑人,虽然不是受害人的家庭成员或者亲属,只要是案发现场附近的人,都可以将犯罪嫌疑人捕送到衙门。如果犯罪嫌疑人持械拒捕或者逃跑,格杀勿论。对于犯罪嫌疑人,打死不犯法,还有赏钱可拿,相信见义勇为的人一定不会少,甚至会出现职业的“赏金猎人”,以抓捕犯罪嫌疑人来发家致富。
见义不为、见死不救在唐代又是如何处罚的呢?遇到强盗抢劫和杀人的,如果受害人向邻居求助,邻居见死不救,要“杖一百”;如果邻居听到了动静,没有伸出援手,即便受害人没有直接向他求助,也要罪减一等处罚;如果是力所不能及,就要以最快的速度向附近的官府报信,不报信的也要受到处罚。当差的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时,如果力量不够,无法制服犯罪嫌疑人,向路过的人求助,路人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要“杖八十”;如果路人迫于形势无法救助,可以免罪。这里所说的“迫于形势”,指的是被险情阻隔无法救助或者邮差有紧急公文要传送,正快马加鞭赶路的情况。如果发现火灾,要告诉在场的人和附近的人一起救火,不发出警报,也不救火的,按照失火罪减两等处罚,也就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到了宋代,在唐代法律的基础上,有了一些新的举措。例如,宋真宗为了开展针对强盗的严打行动,对于强盗团伙、抢劫杀人者,犯罪嫌疑人超过10人的,举报人可以得到十万两赏钱。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这样的激励措施还是很有效的。
明代对于见义勇为的人不但赏钱,还赏官。根据明代的法律,老百姓(负责抓捕盗贼的公职人员除外)抓到一个抢劫犯或两个盗窃犯的,赏银二十两;抓获5个抢劫犯或10个盗窃犯的,给一个官职。如果达不到这个数目,折算成赏银。见义不为的同样受罚,如同伴当中有人打算谋害他人,当事人不加以阻拦、对受害人不救助的,当事人遇害后不向官府告发的,要“杖一百”。
在清代,见义勇为者在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斗争的过程中受伤的,享受军伤待遇:一级伤残赏银五十两;二级四十两;三级三十两;四级二十两;五级十两。受害人及其家人、邻居或者路人等抓获强盗的,按照人头赏银,一个二十两。但是,如果遇到强盗,邻居知情而不帮助抓捕的,要“杖八十”。
由此可见,古代社会对见义勇为或者见义不为的赏罚力度要比今天大得多的。现在是文明社会,见义勇为者能得到一部分物质上的补偿,或者精神上的鼓励;见义不为者也只能在道义上谴责一下,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不知道这是道德法纪的退步还是社会的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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