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央巡视反馈意见,发挥监管精神的引领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问责制度机制,证监会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在规章层面确立了对派出机构进行监管问责的工作机制。明确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并明确了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
具体来看,在问责情形方面,修改后的《规定》明确对以下四种情形应当予以问责:一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落实中国证监会党委工作部署及重点任务安排不力;二是该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重大风险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风险应对不及时,风险处置措施失当;三是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监管政策制定不审慎、市场准入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尽职;四是其他按照规定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存在上述情形,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在问责对象方面,修改后的《规定》明确问责对象包括“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党内问责有关规定,具体指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有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
在问责机制方面,修改后的《规定》对问责机制做了框架性规定,明确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有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提出开展问责的建议,开展问责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中国证监会根据调查情况,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
在与其他追责方式的衔接方面,修改后的《规定》明确,问责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证监会指出,此次通过修改《规定》,进一步弘扬监管精神,确立对派出机构进行监管问责的工作机制,树立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导向,为推动证监会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奠定更为坚实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