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奥会如火如荼,恶意抢注商标愈演愈烈。国家知识产权局2月14日发布通告,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该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对第41128524号“冰墩墩”、第62453532号“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已注册的第41126916号“冰墩墩”、第38770198号 “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一段时间以来,借奥运热点,将奥运会吉祥物、运动健儿姓名等热词进行商标抢注的现象时有发生。翻看报道,去年也有奥运健儿全红婵、杨倩、陈梦等人姓名被恶意抢注。之前,包括莫言、马云、姚明、易建联等在内的许多名人明星纷纷“中招”。
作为一种市场竞争手段,抢注商标也无可厚非。但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作出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也被理解为,从法律层面禁止“恶意抢注”商标。
虽然法律划定了“红线”,但具体到现实中,该如何把握“恶意抢注”的界限,区分“违法”与“合法”,还是一个不小的难题。毕竟,在商业竞争中先人一步,抢先成功注册商标的现象并不少见,如果混淆“善意”与“恶意”,必然会打乱市场正常秩序。
根据《商标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具体可以从三个层面来把握“恶意抢注”:一是主观上故意;二是针对特定对象;三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首先,所谓“恶意抢注”,即不法分子主观上存在故意,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一般来说,“恶意抢注”者以获利为目的,在注册特定商标之前,即知道自己的有关行为不妥当,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违背公序良俗,或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但为了谋取利益,甘愿“铤而走险”,打起法律和政策的“擦边球”。
其次,“恶意抢注”的发生,多集中于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多为商标、域名及商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中,明确了“恶意抢注”的对象,包括“国家或区域战略、重大活动、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大赛事、重大展会名称、标志”“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等10种类型。
最后,“恶意抢注”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在先申请权等。根据我国民法典,姓名权作为重要的人格权利,受到法律严格保护。倘若没有获得所有权人的授权,拿着他人的名字去注册商标、赚取利益,就会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商标法还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恶意抢注”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对市场秩序的扰乱,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这也是甄别打击的重要因素。
从修改《商标法》,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再到驳回申请、宣告无效,释放出保护知识产权的强烈讯号。打击恶意抢注商标,获益不仅是冬奥会的选手、名人明星,更是万千普通人。无视法律红线,恶意抢注商标,难免“赔了夫人又折兵”。对于广大商家和个人来说,应作出更理性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