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资料图】
《关于对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涉及相关事项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涉及相关事项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达”、“公司”或“上市公司”)
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 226 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时达的委托,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出具了《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涉及相关事
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新时达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
司部关注函〔2023〕第 237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新时达进一步核
实并说明相关事项。现本所接受新时达的委托,就关注函相关事项出具本《关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涉及相关
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另有说明外,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具有相同含义。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针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法定职责进行核查。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
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针对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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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假定:公司及其相关方已向本所
律师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
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
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
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律师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四、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公司、其他有关单位出具或提供的证
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新时达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 237 号)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委托方部分或全部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
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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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问题 1:你公司回复称,智能科技在评估基准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评估价值差异率仅为 5.49%。请你公司:
(2)说明《关于上海新时达辛格林纳投资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
称“《增资协议》”)是否明确约定你公司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后的任一时点
回购标的股权必须采用评估基准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过去价格+资金占用
费”的定价方式;如采用评估基准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现时价格直接收购
智能科技少数股权,是否导致你公司违约,如是,说明预计的赔偿金额及依据;
(3)说明《增资协议》中是否明确约定无论何时双方正式签署回购协议,
均必须以 2022 年 1 月 1 日(或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交易基准日”;如否,请
进一步说明将“交易基准日”较之倒推 1 年 4 个多月并据此支付“资金占用费”的
原因、依据及合理性,并提供相关的可比案例;
(4)根据回复,你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同时根据公告本次
交易股权转让价格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评估值 6.1 亿元基础上,参考第三方的
报价上浮至 6.7 亿元。请详细说明第三方报价的具体情况、第三方是否同意将“交
易基准日”确定为 2022 年 1 月 1 日并据此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以及你公司
本次交易对价是否高于“同等条件”;
请律师对问题(2)-(4)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在前述协议未有明
确约定的情况下(如适用),倒签“交易基准日”的法律法规依据及其合法合规性。
回复:
一、说明《关于上海新时达辛格林纳投资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
“《增资协议》”)是否明确约定你公司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后的任一时点回
购标的股权必须采用评估基准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过去价格+资金占用费”
的定价方式;如采用评估基准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现时价格直接收购智能
科技少数股权,是否导致你公司违约,如是,说明预计的赔偿金额及依据
(一)《增资协议》关于先进制造业基金退出及违约责任的相关约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增资协议》,《增资协议》关于先进制造业基金退出及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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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责任的相关约定主要如下: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任一时间处置其所持上海新时达辛格林纳投
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新时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智能科
技”)全部股权。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任一时间受让先进制造业基金所持智能
科技全部股权,新时达受让前述股权的价格以智能科技最近一年的以 12 月 31 日
为基准日的评估值为定价依据,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者组合方式受让先进制造业基金持有的上述股权,新时达受让的具体方式须经先
进制造业基金同意。先进制造业基金未首先要求新时达受让先进制造业基金所持
智能科技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新时达仍对先进制造业基金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购
买权,且先进制造业基金负有告知义务。
一件事件均构成违约事件:(1)本协议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充分履行本协议
所约定之实质性义务或承诺;或(2)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陈
述、声明或保证、承诺在任何实质性方面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各方同意,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本协议的违约金为丙方投资后估值的 2%;一旦发生违
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
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协议或解除协议的权利。
(二)关于《增资协议》是否明确约定你公司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后的
任一时点回购标的股权必须采用评估基准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过去价格+
资金占用费”的定价方式;
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增资协议》未明确约定新时达在 2021 年 12 月
“过去价格+资金占用费”的定价方式。
(三)关于如采用评估基准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现时价格直接收购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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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科技少数股权,是否导致新时达违约;
根据《增资协议》第 8.1 条第(1)款至第(3)款、第 17.1 条的约定,《增
资协议》未约定如采用评估基准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现时价格直接收购智
能科技少数股权,会导致新时达构成违约。但根据《增资协议》第 8.1 条第(2)
款的约定,选择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时间进行股权
退出的权利在先进制造业基金。因此,在 2022 年 1 月先进制造业基金提出将资
产评估基准日定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并且 2022 年 9 月再次提出保持评估基
准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不变的情况下,新时达无权单方面决定采用评估基准
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现时价格收购智能科技少数股权,须先进制造业基金
同意才可将评估基准日定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二、说明《增资协议》中是否明确约定无论何时双方正式签署回购协议,均
必须以 2022 年 1 月 1 日(或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交易基准日”;如否,请进
一步说明将“交易基准日”较之倒推 1 年 4 个多月并据此支付“资金占用费”的原
因、依据及合理性,并提供相关的可比案例;
(一)关于《增资协议》中是否明确约定无论何时双方正式签署回购协议,
均必须以 2022 年 1 月 1 日(或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交易基准日”;
根据《增资协议》的相关约定,《增资协议》未明确约定无论何时双方正式
签署回购协议,均必须以 2022 年 1 月 1 日(或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交易基
准日”。但根据公司及先进制造业基金进行的说明,本次交易基准日定为 2022 年
进制造业基金双方就股权转让基准日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达成了初步意见。后于
略布局重要的一部分,公司董事长对于保持交易基准日为 2022 年 1 月 1 日和评
估基准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不变作为前提表示认同。
(二)如否,请进一步说明将“交易基准日”较之倒推 1 年 4 个多月并据此
支付“资金占用费”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并提供相关的可比案例;
原因、依据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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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及先进制造业基金进行的说明,2022 年 1 月,先进制造业基金提
出股权转让的退出方案,提出将资产评估基准日定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股权
转让基准日为 2022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2 月公司董事长和先进制造业基金就标
的股权评估基准日、股权转让基准日达成了初步意见,具体交易方案根据第三方
中介机构开展具体工作后再进一步磋商。但该笔股权购买后因受 2022 年出行受
限、大环境及多重因素影响,未能及时进行方案确认、资产评估、询价、签约、
支付。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进行的说明,2022 年 9 月,先进制造业基金提出,
保持交易基准日为 2022 年 1 月 1 日和评估基准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不变,
将其所持智能科技股权转让给新时达或第三方,且已有相关第三方就此与先进制
造业基金接洽。后先进制造业基金、新时达收到相关第三方对智能科技少数股权
的报价。考虑到智能科技是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布局重要的一部分,智能科技少数
股权被第三方收购将严重影响治理结构,公司董事长对于保持交易基准日为
因客观因素影响,直至 2023 年,在上述基础上,为进一步推进新时达的创新发
展战略,提高智能科技与新时达内部各层面的资源整合及业务协同,经由双方协
商确定最终购买价格,新时达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智能科技 18.75%股权,并于
根据公司进行的说明,7,326 万元的资金占用费实际是基于股权转让基准日
与实际支付日之间时间间隔,以应付股权转让对价总额为本金、8%为年利率给予
先进制造业基金的资金时间成本,是在先进制造业基金以智能科技 2021 年 12 月
协商确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股权交易基准日较《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间隔 1 年
月 1 日、2022 年 2 月公司董事长和先进制造业基金就此达成了初步意见后,因
价、签约、支付等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导致。将股权转让基准日设置为 202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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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本次股权回购交易方案,以及公司未来的整体战略布局考虑,经与先进制造
业基金协商一致后达成的交易条件,具有合理性。
根据以上第 1 部分所述,股权转让基准日 2022 年 1 月 1 日与《股权转让协
议》签订日 2023 年 4 月 25 日间隔 1 年 4 个多月,是因 2022 年出行受限、大环
境及多重因素影响,未能进行方案确认、资产评估、询价、签约、支付等客观情
况导致,属于频次极低的偶发情况,暂未发现完全相同的可比案例。但存在股权
交易中以 8%/年或以上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成本的案例。具体如下:
(1)举例 1: 联创电子(证券代码 002036)于 2020 年 4 月 7 日披露《关于
全资子公司联益光学增资扩股暨引入投资者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34),
公告第一部分“概述”披露,投资方有权在触发条件发生之次日始的 6 个月内做
出回购决定并书面送达原股东,原股东需在投资方发出书面回购通知后 30 个工
作日内,按照投资方增资金额、资金占用天数和年化 8%单利回购投资方所持有
的标的公司全部股权。
(2)举例 2: ST 高升(证券代码 000971)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披露《关于
收购华麒通信交易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3),公告第二部分“支
付股权对价款进展情况”披露,公司与股权出售方君丰基金签订《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之补充协议(五)》,协议约定公司应付君丰基金的款项
延期至 2022 年 4 月 7 日全部付清。延期付款期间,公司应继续以未付的股权转
让价款为基数,按年利率 10%的标准向君丰基金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举例 3:科伦药业(证券代码 002422)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披露《关
于对控股子公司科伦博泰增资及引入外部投资者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2-179),公告第四部分“本次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披露,该次增资
投资方行使回购权时回购价格=增资款×(1+8%×(投资方实际持股期限÷360))
+该等要求回购的股权上已累积的股息和/或已宣布但未分配的红利。
(4)举例 4:龙佰集团(证券代码 002601)于 2023 年 3 月 25 日披露《关于
子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公告第三部分“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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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战略投资者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披露,该次融资投资者行使回购权时的回
购价格==投资金额×[1+8%×n]-M。
(5)举例 5:宗申动力(证券代码 001696)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披露《关于
控股子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公告第五部分“协
议主要内容”披露,该次融资投资者行使回购权时的回购价格==本轮投资者投资
款总额*(1+8%*T)-本轮投资者历年已累计取得的股息红利(如有)。
(6)举例 6:中颖电子(证券代码 300327)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披露《关于
控股子公司拟增资扩股暨引入投资者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公告第
五部分“协议主要内容”披露,该次融资增资方行使回购权时的回购价格== M×
(1+8%*T)。
三、根据回复,你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同时根据公告本次交
易股权转让价格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评估值 6.1 亿元基础上,参考第三方的报
价上浮至 6.7 亿元。请详细说明第三方报价的具体情况、第三方是否同意将“交
易基准日”确定为 2022 年 1 月 1 日并据此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以及你公司
本次交易对价是否高于“同等条件”;
根据公司进行的说明,2022 年 9 月,先进制造业基金提出,保持交易基准
日为 2022 年 1 月 1 日和评估基准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不变,将其所持智能
科技股权转让给新时达或第三方,且已有相关第三方就此与先进制造业基金接洽。
根据公司提供的《报价函》,基金管理公司 A 向新时达、先进制造业基金就
智能科技 18.75%股权(股权基准日 2022 年 1 月 1 日)作出金额为人民币 6.8 亿
元的报价。根据《报价函》及基金管理公司 A 进行的确认,上述报价不包含股权
转让基准日之前的未分配利润及股权转让基准日至实际付款日的资金占用费。鉴
于本次交易股权转让基准日之前的未分配利润拟不作分配由新股东享有,同意支
付对应未分配利润金额作为股权转让价款。资金占用费按行业惯例(年化资金占
用成本 8%-10%)由交易双方具体磋商确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报价函》,基金管理公司 B 向新时达、先进制造业基金就
智能科技 18.75%股权(股权基准日 2022 年 1 月 1 日)作出金额为人民币 6.7 亿
元的报价。根据《报价函》及基金管理公司 B 进行的确认,基金管理公司 B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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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一并支付在股权转让基准日与实际付款日之间产生的资金占用费,以报价为基
数按(不超过年化 12%但不低于年化 8%)的单利计算。同意股权转让基准日前
的未分配利润归属于先进制造业基金,如不做分配,则未分配利润作为股权对价
支付。
根据公司提供的《报价函》,基金管理公司 C 向新时达、先进制造业基金就
智能科技 18.75%股权(股权基准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作出金额为人民币 67,864
万元的报价。
根据上述第三方所作报价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就智能科技 18.75%股权报
价的相关第三方同意将“交易基准日”确定为 2022 年 1 月 1 日并据此支付相应资
金时间成本,新时达本次交易对价未高于上述基金管理公司 A、基金管理公司 B
就智能科技 18.75%股权所支付的对价。
四、说明在前述协议未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适用),倒签“交易基准日”
的法律法规依据及其合法合规性。
根据上述第一部分至第三部分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回购将股权转
让基准日设置为 2022 年 1 月 1 日,是公司基于本次股权回购过往协商过程、交
易方案,以及公司未来的整体战略布局考虑,经与先进制造业基金协商一致后达
成的交易条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股权转让基准日 2022 年 1 月 1
日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 2023 年 4 月 25 日间隔 1 年 4 个多月,是因 2022
年出行受限、大环境及多重因素影响,未能进行方案确认、资产评估、询价、签
约、支付等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导致,属于频次极低的偶发情况,具有特殊性。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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