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代签合同、游泳后气管炎屡犯余款难退、不允许单次消费必须要办预付卡……在半个月内,长春市消协先后接到多起对长春市绿园区一游泳馆不退预付款的投诉。
徐女士是投诉者之一。当初通过宣传单,徐女士得知这家游泳馆儿童游泳训练班的打折促销信息。考虑到孩子腿上有伤,她特意到店面咨询等孩子伤好后再来学习是否可以,得到肯定答复后,便通过微信向店方转账1510元。不久,孩子再次受伤,无法参与学习,徐女士向店方要求退款,却被以消费者已在合同上签字为由拒绝。
“我连合同什么样都没看过,何来的签字?”徐女士一头雾水。投诉到长春市消协后,经调查,游泳馆承认合同是收款人代签,并没有通知徐女士或得到其同意,但仍拒绝退款。
陈先生在该游泳馆花2000元办了一张年卡,先后到店游泳10次,每次游泳后都会出现气管炎发作,医生建议他不要再游泳。陈先生想要退回剩余预付款遭到拒绝。经消协调解,店方仍拒绝协商处理退款。
“你们单次费用是180元,我花200元还不行吗?”王女士欲让外孙女在该游泳馆体验单次付费游泳,却被告知必须办卡才能享受服务。出于对孩子的疼爱,王女士花费1800元办了预付卡,却没想到长期生活在深圳的孩子根本不适应游泳馆偏凉的水温。要求退款后,王女士也同样被商家拒绝。
在咨询店方4岁3个月的孩子也能听懂教练课程后,另一位王女士花3250元为孙女在这家游泳馆办了一张会员卡。但实际学习后,孩子根本无法听懂基本知识,也无法完成憋气等基础训练。为此,王女士要求退款,商家却回复只能换教练,或换成别的消费卡。
被投诉期间,游泳馆负责人一直未出面,只派一名经理接受调查调解,并对消协工作人员给出“已经问过老板了,就是不能退款”的答复。
长春市消协秘书长钟萍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同时,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这些投诉案例中,经营者假借消费者的名义签订合同、为了经济利益不管消费者自身情况让其办理预付卡、限定消费者消费方式等,都是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予以纠正。”钟萍说。
据统计,18个月以来,长春市各级消协受理预付卡类消费投诉1682件,群体投诉8件。这些投诉大多发生在生活服务行业,如健身、美容美发、餐饮、培训、洗染洗车、摄影、月子中心、装修服务等,涉及商家跑路、地址变迁、不按承诺(合同)提供服务、服务质量差、霸王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等。
“‘预先支付款项,随后逐渐消费’,预付式消费的这一特点放大了消费者的消费风险。”钟萍告诉记者,很多消费者在投诉中都会说“太不讲信誉了”,但实际消费时,消费者很难识别商家信用究竟如何,目前也没有专门性的法律有针对性地对发卡主体和发卡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导致执法力度有所欠缺。
钟萍建议,消费者在选择预付费消费时要充分了解经营者信息。同时,在付费前应注意及时与经营者订立书面服务合同,并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特别要注意其中是否存在限制性规定和格式条款,对模糊用语应要求解释说明,对商家承诺内容应写入合同中,更要尽量避免一次性过多投入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