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2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嘉汇检罚字〔2019〕1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2017年12月8日办理1笔金额为6.36万美元的进口项下退汇业务,退汇资金未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嘉峪关市中心支局责令银行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