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市连续发生多起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事故,在社会造成一定程度负面影响。这些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我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制度不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知识缺乏、操作技能低下;有的餐饮场所现场防火、防爆、防泄漏及强制排风等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不彻底,极易发生安全事故。
为规范辖区餐饮场所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加强餐饮场所安全监管工作,8月5日,韩家社区开展餐饮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内容:
1.使用合格气源、气瓶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
2.在燃气储存场所、用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泄漏自动报警装置。
3.燃气供应系统要使用螺纹连接的钢管或不锈钢软管。
4.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调压阀、密封圈等配件。
5.与合法合规的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
6.对从业人员燃气使用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水平。
7.自觉接受燃气供气企业的技术指导和相关部门检查。
8.对从业人员燃气使用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水平。
一、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基本要求:
1、每一个餐饮店必须建立安全使用燃气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应包括:燃气燃烧器具点火、熄火、运行的保养要点,以及着火的应急处理措施。
2、每一个餐饮店必须设立一个安全员(可兼职),负责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对员工进行燃气安全教育。
3、每一个餐饮店无论使用天然气还是液化气,瓶组间、调压间或使用燃烧器具场所均必须安装适合天然气或液化气的燃气报警器。
4、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干粉灭火器材。
二、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当安装、使用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2、 用气场所应当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和报警装置。在使用燃气时,操作间必须具备通风和排烟条件。
3、 严禁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4、 严禁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引地线。
5、 要指定专人定期对自有产权内的埋地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室内管道的各个接口、阀门处进行巡视、检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对有燃气管道经过或安装有燃气设施的房间,禁止人员居住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使用其他燃料的火源。
三、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公共服务用户的瓶装压缩天然气供气系统,应由具备燃气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由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并与取得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压缩天然气生产与销售)的供应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工程竣工后,经上述设计、施工和供应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餐饮企业必须使用由取得《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合格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条形码标识、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严禁从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充装。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供气系统,应由具备燃气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由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并与取得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液化石油气)的供应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工程竣工后,经上述设计、施工和供应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撰稿:焦鹏
编辑:焦鹏
审核:王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