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广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后,近日,相关政策正式落地。日前,广州市民政局印发了《广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办法指出,在穗开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将获多项补贴: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办支持;每次服务2-4元的运营支持;最高20万元的医养结合支持;5000-20000元的岗位补贴;5-20万元不等的星级评定补贴……办法将从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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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限制
《试行办法》规定,设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和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办理,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限制。设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设立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可依法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点。
在消防方面,《试行办法》规定,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不含300平方米)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筑总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含3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创办支持:最高2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试行办法》规定,公有房产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可享受定向租赁的优惠政策,每期租赁合同的期限不超过5年,到期后如需继续租用,可优先予以续租。未配建社区服务用房的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承租直管房非住宅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按5元/平方米/月计算租金。未配建社区服务用房的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承租直管房非住宅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部分或已配建社区服务用房使用的,租金标准按照最新公布的办公用房租金参考价(或市场评估价)执行。
自本办法实施后设立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创办补贴。其中,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利用自有产权或租赁物业举办,场地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上300平方米以内(不含),年服务量达到1800人次的,分两年拨付总额15万元的创办补贴;总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年服务量达到2500人次的,分两年拨付总额20万元的开办经费补贴。
创办补贴每年不超过50家,由市民政局委托专家评审后择优确定。使用同一地址进行登记的多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只给予一个机构的创办补贴。
不过,承接市、区、街道(镇)、社区(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或购买服务,或利用区、街道(镇)、社区(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举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及依托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不能享受上述创办补贴。
运营支持:每次服务2-4元
运营支持方面,《试行办法》规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经专业机构评估为失能(含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等级的本市常住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签订服务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提供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日间托管、临时托养、精神慰藉、临终关怀服务,每人自然月服务总时长不少于15个小时(其中,上门康复护理每次不少于30分钟;上门生活照料每次不少于1个小时;日间托管每次不少于1小时,半天计次不超过1次,全天不超过2次),经各区民政局授权的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评估服务机构定级为合格的每人次补助不少于2元,良好的补助不少于3元,优秀的补助不少于4元,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经专业机构评估为失能(含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等级的本市常住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签订服务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提供养老助餐配餐服务的,给予每人次2元送餐补贴和每人次1元、最高10万元的运营补贴,不再享受上述运营补贴。
此外,《试行办法》规定,对公益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营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自工商或民办非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另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与周边工业、商业或其他单位设施实行分表计量,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按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安装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固定电话月租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减半收取。
医养结合支持:最高20万元
《试行办法》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置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为签订协议的服务对象提供康复护理、生活照料、临终关怀、心理咨询等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护士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诊所、护理站。
其中,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开展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服务达到1000人次的,可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医养结合补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贴。
人才支持: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20000元
《试行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可申请领取岗位补贴。
申请岗位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且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一线工作满5年、满10年;2.申请和领取补贴时,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且未满60周岁的在职人员;3.持有养老护理员专项证书或岗前培训证书;4.申请补贴人员,应在合同期满5年或10年后一年内提出申请。
岗位补贴标准如下:1.从事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一线工作满5年但未满10年的,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5000元;2.从事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一线工作满10年且未获得前款岗位补贴的,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20000元;已享受前款岗位补贴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5000元。
《试行办法》鼓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引入并培养"高精尖缺"领军人才、团队,支持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报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项目。
符合广州市就业补贴政策规定条件的,除享受岗位补贴外,还可享受相应的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还将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值得一提的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将纳入紧缺职业目录,在积分制入户、子女入学、公租房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政策。
星级评定补贴:最高一次性补贴20万元
《试行办法》规定,市民政局每年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星级评定,评定星级从低到高依次为A、AA、AAA、AAAA、AAAAA五个星级。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
其中,AA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补贴5万元,AAA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补贴10万元,AAAA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补贴20万元。
星级评定结果到期后,重新评定为同一或降级星级的,不再给予补贴;重新评定为更高星级的,按照更高星级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星级评定有效期内,重新评定为更高星级的,补齐更高星级补贴。
星级评定有效期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经市民政局核实后,按照评定标准予以降级,并退回相应等级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各项补贴外,《试行办法》规定,各区可以在该办法支持项目和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加大支持力度。该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