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养老服务产业化的初期充分发挥了政府的主导作用。1946年,日本政府颁布《社会救济法》,提出了政府肩负着为生活困难的居民提供基本保障的责任,养老服务的对象也覆盖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养老服务发展初期的探索阶段,日本政府通过投入大量的财政资金,使养老服务产业不断发展壮大。
芬兰政府在养老服务产业化初期发挥了主导性作用。芬兰老年人倾向居家养老模式,芬兰社会服务局将首都划分成四个区域,每个区域都成立了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周到细致家庭服务的社会福利中心。规定老年人如果身体状况较差需要他人提供照顾,都能够向社会福利中心申请养老服务,包括老年人家庭生活所需的各项辅助服务,由政府对提供者给予财政补贴。
法国养老服务产业化的快速发展也和政府主导作用密不可分。20世纪80年代,政府大力引导和鼓励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政府投资建立了最大的公立养老机构,并对非营利组织进行补贴,为有特殊需求的高龄老年人、失能老年人、残疾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政府财政负担其中90%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