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解决好这一矛盾的关键, 在于提升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通过高质量发展改善民生福祉, 更好地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深化“放管服”改革, 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根据群众的期盼和需求确定改革的重点, 即群众关心什么、期盼什么, 就重点改什么, 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改革成效的根本标准, 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近年来, 我国“放管服”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方便了企业和群众的办事创业, 极大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取得了显著成效, 使人民群众有了更多获得感。但同时也要看到, “放管服”改革还远未到位, 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需求还有差距, 存在很大的改革空间。例如:一些政府部门习惯于重审批轻服务, 企业和群众办事证明多、审批慢、手续繁杂, 存在不少“难点”“痛点”;监管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较为普遍, 一些政府部门办事标准不一、因人而异、随意性大;一些地方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不高, 不能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为解决上述问题, 国务院把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提出明确的目标要求和量化标准 (见表2) 。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目标要求, 需重点从以下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