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SD公司员工小龙女、杨过、阿雕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申告,要求公司为小龙女、杨过各补缴在职期间(2008年2月1日至2015年3月)欠缴的公积金,为阿雕补缴在职期间(2006年7月24日至2009年7月23日)欠缴的公积金,小龙女、杨过、阿雕一并提交《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
2017年2月15日,住房公积金中心向公司送达《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要求公司在收到函三十天内理顺小龙女、杨过、阿雕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如实登记小龙女、杨过、阿雕工资收入和每月应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所欠小龙女、杨过、阿雕的住房公积金。
2017年3月11日,公司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交《异议函》,认为:1.小龙女、杨过、阿雕已离职,公司没有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且超过申告时效;2.公司经营困难,没有缴存能力。
2017年5月6日,住房公积金中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公司为3员工缴存单位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合计25678元。
公司对此不服,于2017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判决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住房公积金属法定义务,责令补缴住房公积金不受时效限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有权处理住房公积金投诉、督促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对违反上述条例的规定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具有进行追缴的法定职责。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公司是否需为三员工补缴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对象,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小龙女、杨过、阿雕提交的申告书、《劳动合同》以及公司提交的《异议函》,认定公司于2008年2月1日至2015年3月未为作为公司在职员工的小龙女缴存住房公积金、于2008年2月1日至2015年3月未为作为公司在职员工的杨过缴存住房公积金、公司于2006年7月24日至2009年7月23日未为作为公司在职员工的阿雕缴存住房公积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在收到决定书的七日内为小龙女、杨过、阿雕缴存单位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适用法规正确。
本案另一争议焦点为小龙女、杨过、阿雕的申告是否已超过申告时效?退休后公司义务能否免除?
公司提出住房公积金中心于接到小龙女、杨过、雕申告公司违法行为,已超过了申告时效。笔者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公司为小龙女、杨过、阿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是行政处罚,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调整,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没有针对员工对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告期限作出限制,故公司的此项主张于法无据。
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不因劳动者已退休而免除,不受2年时效限制。
住房公积金中心责令公司为小龙女、杨过、阿雕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均系小龙女、杨过、阿雕退休前在职在岗期间发生的单位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该缴存义务不因劳动者已退休而免除,故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