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生活

国内 商业 滚动

基金 金融 股票

期货金融

科技 行业 房产

银行 公司 消费

生活滚动

保险 海外 观察

财经 生活 期货

当前位置:滚动 >

徐州公积金组合贷6月1日起执行!你符合条件吗?

文章来源:邳州农商银行  发布时间: 2019-05-13 11:10:25  责任编辑:cfenews.com
+|-

5月8日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徐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我市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可以组合使用。

贷款条件

购买商品住房或存量房(二手房)为唯一一套住房;

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

贷款要求

试行期间,已付清全款的商品住房、存量房(二手房)的、“商转公”贷款及异地贷款不能办理组合贷款。

借款人应具备《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并符合组合贷款合作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

组合贷的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商品住房总价的70%,存量房(二手房)首次贷不超过总房价的60%。

组合贷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最高比例,且首付加组合贷款总额不高于房款总额。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利率,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所贷年限必须一致。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期限最短一年,最长年限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还款方式

借款人应按月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可以选择等额本息法或等额本金法。每月还款日为市公积金中心与组合贷款合作银行各自约定还款日。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借款人可以按照《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逐月还贷、部分还贷、一次性还清等业务,其中商业性住房贷款部分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办理逐月还贷、部分还贷等业务。

组合贷款流程

1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分别向市公积金中心和组合贷款合作银行申请,并按市公积金中心和组合贷款合作银行各自要求提交资料。

2

组合贷款的审批采取市公积金中心先行审批、组合贷款合作商业银行后审批的方式,审批按各自的流程进行。

来源:今日邳州

专题首页|财金网首页

原创
新闻

精彩
互动

独家
观察

京ICP备2021034106号-38   营业执照公示信息  财金网  版权所有  cfenews.com  投稿邮箱:362293157@qq.com  业务QQ:362293157立即发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