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徐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我市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可以组合使用。
贷款条件
购买商品住房或存量房(二手房)为唯一一套住房;
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
贷款要求
试行期间,已付清全款的商品住房、存量房(二手房)的、“商转公”贷款及异地贷款不能办理组合贷款。
借款人应具备《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并符合组合贷款合作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
组合贷的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商品住房总价的70%,存量房(二手房)首次贷不超过总房价的60%。
组合贷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最高比例,且首付加组合贷款总额不高于房款总额。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利率,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所贷年限必须一致。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期限最短一年,最长年限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还款方式
借款人应按月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可以选择等额本息法或等额本金法。每月还款日为市公积金中心与组合贷款合作银行各自约定还款日。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借款人可以按照《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逐月还贷、部分还贷、一次性还清等业务,其中商业性住房贷款部分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办理逐月还贷、部分还贷等业务。
组合贷款流程
1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分别向市公积金中心和组合贷款合作银行申请,并按市公积金中心和组合贷款合作银行各自要求提交资料。
2
组合贷款的审批采取市公积金中心先行审批、组合贷款合作商业银行后审批的方式,审批按各自的流程进行。
来源:今日邳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