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刻意去找的东西往往是找不到的。天下万物的来和去,都有他的时间。
——三毛
一、先说说啥是风险
举个栗子,你用10万元购买我国国债,到期肯定能收到本息偿付,是无风险的;但假如买入的是股票,不确定性体现在,你不知道未来能赚钱还是亏钱。
不确定性一定不惹人喜欢吗?若你买的是GZMT,你可能爱极了这个市场,但若你买了CSSW呢?对不确定性的担忧体现在你害怕买的后一种股票,而你不知道究竟自己会损失多少,最坏的情况是几乎血本无归。
广义的风险包含了收益(赚到钱)的不确定性和损失(亏了钱)的不确定性;而狭义的风险,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包括损失发生可能性和损害程度大小。巴菲特先生更倾向于将风险定义为“本金的永久性损失”。(本文采用狭义风险的概念)
既然风险如此可怕怕,惹不起咱躲得起吧,抓紧溜(风险规避);躲不掉?想办法避其锋芒,人民币玩家请组团加装备(风险分散);听说能拉个垫背的,这锅速速甩出去(风险转移);啥,侠之大者为国接盘?那就关灯吃面吧(风险承担)。
二、再说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什么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设立需要经过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流程。
First Step:基金管理人登记流程
Second Step:基金产品备案流程
2、私募基金的参与主体有哪些?
监管办法关于合格投资者规定:“寻常人家”参考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有个好爹”参考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其中,风险识别能力:指具备专业知识(证书),能否正确识别出所面临的风险,找到合适的处理方法(从业经验)。
风险承受能力:指投资者的境况,包括其资产负债状况、现金流入情况和投资期限。(主要系资产指标)
风险承担意愿:取决于投资者的风险厌恶程度(根据承担单位风险所要求的回报由高到低分为:风险厌恶者、风险中性者和风险爱好者三类)
3、什么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按照投资企业的阶段分为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类型的私募投资基金。其中创业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非上市或未公开交易的股权,也是我国主流的私募基金类型;证券基金投资于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证券。
本文采用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概念,即指通过私募基金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PE会附带考虑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兼并与收购(M&A)或管理层回购(MBO)等方式退出获利。
注:截至2018年12月31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数量。数据来源于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
注:2018年12月末和11月末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基金数量及其管理的资金规模。数据来源于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创业投资基金是一类特殊的股权投资基金
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有关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下称“类型说明”)规定,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权益可以是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基金。可见创业投资基金是一类特殊的股权投资基金。
类型说明中明确了几种特殊投资标的:主要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和已挂牌企业的“新三板基金”,建议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主要投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对处于重建期企业的存量股权展开收购的“并购基金”,从事一级房地产项目开发(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房地产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基础设施基金”,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此外,创业投资基金还应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投办法”)的约束,监管办法属于普通法,创投办法属于特别法,在同一层级的法律法规,特别法应当优于普通法。
虽然监管办法暂未明确保险资金投资的基金的监管规则适用是否与中基协的基金备案类型挂钩,但创投基金会纳入《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监管,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与协会取得沟通。
(2)投资阶段不同
创业投资基金在国外一般称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一般投资高科技、产品新、成长快的小微企业成长期早期,参股为主,一般以自有资金投入,不借助杠杆,投资规模在几十万到200万左右,专业性强,流动性较差,投资回报期长,一般在5-10年,通过股权增值获得回报,投资收益波动性大,退出方式以协议转让、挂牌转让、管理层回购等为主,也有IPO、清算退出(解算、破产时)。
PE一般投资于成长中后期和成熟期、已形成一定规模、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被低估的企业,多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避免双重征税问题,资金来源广泛(个人、LBO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投资规模在几千万左右,属于中长期投资,在3-5年,流动性较差,退出方式以IPO、售出、并购、管理层回购等为主,也有清算退出。
此外,在IPO退出时,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在中基协备案的符合一定条件创投基金股东享受无实际控制人的首发企业锁定期优惠;《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4号)及沪深交易所配套的实施细则,为在中基协备案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投基金(变更政策请提前与证监会与中基协沟通明确)设置了减持解禁期优惠。
(3)创投基金税收优惠
我国对创投行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始于2008年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明确企税优惠仅适用于公司制创投企业;《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将企税优惠的区域性试点扩大到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将税收优惠政策推及到天使投资人和有限合伙基金的合伙人。但对税优的享受提出了较严格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