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资LAWYERS温馨提示:公司上市、新三板挂牌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资本市场领域,均涉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问题,但是认定依据及方法略有不同,以下推文择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领域,就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方法及影响问题,分享作者的经验和思考。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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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分析主要是针对公司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展开的,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于有着相比公司而言独特的组织特点、职能划分及责任承担,相对更好识别实际控制人,首当其冲就看谁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一、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
(一)中基协的直接规定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的注示,“实际控制人是指控股股东(或派出董事最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216条第(二)项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同条第(三)项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小结
可以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四种情形:
1、控股股东;
2、派出董事最多的股东;
3、相互之间签有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
4、其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人。
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方法
根据中基协给出的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依据,笔者绘制了一张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流程图,没错,它既是方法论也是流程图,如下:
发现了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领域中,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不但是有认定方法,而且认定方法中也是有认定顺序的。
先说比较罕见的一个方法,“其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人”,这种情形主要是通过协议或类似安排进行控制,此处把它理解为兜底性的条款即可,因为罕见,所以不再赘述,以腾出功夫仔细说说非常常见的情况,图个高效有用。在此也做个温馨提示,如果其他认定方法都不好使而难以做出认定的时候,可以回过头来拾起这条,并想办法运用它。私募投资基金是个投资行业,干得是买方市场的业务,有着不同于一般企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及决策机制,结合这些行业特点,或许总有一款适合你,总有一种方式能够探觅到并揪出实际控制人。
摆在你面前一个申请机构,如何找到并认定它的实际控制人?且看认定步骤:
第一步,首当其冲,先看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判断,则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第(二)项规定,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此处注意,持股比例与表决权的关系,形式上是看持股比例,本质上是看表决权比例,因为在持股比例与表决权比例不一致的情况下,控股股东的认定取决于表决权比例而非持股比例。实务中,这里面可以窥见一个方法,即将表决权集中的方法形成一个控股股东,进而形成一个实际控制人。
第二步,退而求其次,第一种方法不奏效,即不足以找出控股股东的话,再来看中基协给出的两个办法,一是看有没有派出董事最多的一方股东;二是看有没有或者能不能让股东之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从而认定出共同控股股东,进而认定出共同实际控制人。
三、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影响
关于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影响,这里说三个:
其一,最直接而又实惠的,认定实际控制人后,有利于申请机构顺利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因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实务中,审核人员要求申请机构应当认定实际控制人。由于现实中,并不是每家申请机构都能够很容易的就认定出它的实际控制人,甚至它就是没有实际控制人。比如,申请机构X,它有三个机构股东甲乙丙,且各不相干,并分别持股40%、35%、25%,公司章程中对表决权无特别约定;派出董事方面,甲乙股东各派2人,丙派1人,组成了5人董事会;三个股东还都不同意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好了,怎么办?这个问题供大家思考。
这一个要求背后的缘由,笔者有两个猜想,一是认定实际控制人有利于识别、防范私募机构或其实际控制人内幕操作、利益输送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二是协会认为认定个实际控制人并不是难事。
其二,认定实际控制人直接影响到关联方的认定。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中,关联方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二是分支机构;三是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第三种关联方类型就是跟实际控制人直接相关的。
其三,将来变更时需要出具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同样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