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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方式合规性分析

文章来源:大唐财富智库  发布时间: 2019-04-27 10:35:27  责任编辑:cfe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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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私募基金行业的不断壮大,私募基金行业面临的各种问题和风险也不断凸显,基于此,监管部门也逐步加强监管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本次合规小讲堂的主要内容是跟大家谈一谈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以及违反相关规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私募基金募集方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的特征主要有:

1、仅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2、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3、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为了严格限制私募基金的募集或推介对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设置了特定对象的确定程序,规定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同时,《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还明确了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采用的两类媒介渠道。一是绝对禁止的媒介渠道,包括: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是部分禁止的媒介渠道(在设置一定程序以确保面向特定对象的情况下,可采用如下媒介渠道进行宣传),包括:

1、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2、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3、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私募基金募集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因私募基金具有高风险性,所以法律规定只能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同时,也正因为对投资者的范围有较大限制,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较少,部分基金管理人为完成募资目标,可能会寻求非常规方式,试图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但是其行为可能违反以下监管要求:

1、非法私募。2015年5月,中基协和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其中列明了具备以下行为之一的私募基金被列为非法私募:

(1)未履行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或借用登记机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2)通过公众媒体或者公开方式,向社会大众宣传推介;

(3)承诺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暗示保本保收益;

(4)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2、非法集资。非法集资行为的主要特征包括:

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或向超出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四是采用公开方式劝诱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参与资金筹集。

如若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行为不规范、不合法,极有可能触碰非法私募,乃至非法集资的红线,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刑事犯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在私募基金募集方式上对大家做出的合规提示,希望大家能在日常工作开展中强化合规意识、提升业务能力,在国家监管部门“强监管”的背景下合规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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