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意见》,从扩大使用范围、实施差异化贷款政策以及提高贷款贴息额度等三个方面做出了调整。
此次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规则上的调整,是将原来的“未有使用记录按余额的20倍计算贷款额度”,调整为以下两类人群,可以享受二十倍的贷款额度。
新政将原来的“提取记录”细分为“购房类提取”和“非购房类提取”,其中非购房类提取将不影响二十倍计算贷款额度规则。
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主要是指三个方面的记录,第一个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第二个是购房类提取记录,第三个是还贷类提取记录,如果是有这三类使用记录的话,那如果想要贷款的话,只能按照公积金余额的六倍来计算。也就是说不符合我说的二十倍计算规则的,其他情况都是按照公积金余额之和的六倍来计算。
来看具体案例 /
职工孙某2017年1月2日在我市开户缴存公积金至今公积金账户余额5万元,孙某2018年办理过租住商品房提取。妻子汪某2018年7月15日开户缴存公积金至今账户余额2万元,至今没有使用记录。假设孙汪夫妻是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总房价为180万。
按老政策计算: 孙汪夫妻二人均符合连续缴存6个月的公积金缴存条件,但因贷款前有过提取记录,故按照二人公积金余额之和的10倍计算贷款额度。综合计算,夫妻两人账户总和保留6万元即可申请最高60万元贷款,而且还可以办理购房提取1万元。
按新政策计算:孙汪夫妻二人均符合连续缴存6个月的公积金缴存条件。二人申请贷款之前没有购房类公积金使用记录,且孙某满足贷款前已连续缴存公积金满2年的条件,故按二人余额之和20倍计算贷款额度,也可申请最高60万元贷款。但夫妻俩如果在贷款前,想先办理购房提取,把帐户中的公积金提取一部分,余下的账户中公积金则只能按6倍计算可贷款额度,夫妻俩的账户余额就不够贷60万元了。综合来看,在新政策下,孙汪夫妻两人仍可以申请到最高60万元贷款,但与新政实施前相比,就是在贷款前不能办理购房提取了。
备注:
如果孙某在贷款前办理的不是租住商品房提取,而是此前有购房商贷,每年办理一次按年还商贷提取,则按新政策规定,夫妻二人算是有购房类使用记录,在计算贷款额度是只能按公积金余额之和的6倍计算。那么,夫妻俩最多只能申请42万元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