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玉赤兔:转型做代理记账 会计成为高危职业】财金网消息 001
会计的风险
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被告人马某某身为A公司和B公司的会计,在明知该公司无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7,871,433.32元;被告人陆某某作为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有货物购销的实际经营活动,但让A公司、B公司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为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3,304,241.31元,二被告人虚开的税款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被告人陆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案件涉及的人物:
马某某-46岁,是乌鲁木齐A商贸有限公司、石河子市B商贸有限公司的会计;
黄某-乌鲁木齐A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马某某的老板,年龄不详;
陆某某-43岁,新疆昌吉C物流有限公司法人。
案件来龙去脉:
2013年初,被告人马某某受聘于乌鲁木齐A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担任兼职会计;
2014年1月,马某某按黄某指示在石河子委托代办公司注册成立了石河子市B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受黄某指使由B公司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4,027,375元;
2014年5月至2014年8月,马某某受黄某指使,由A公司向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1,169,000.30元;
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在无实际供销业务情况下,马某某受黄某指使,由B公司向C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2,003,850元;
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马某某受黄某指使,由A公司向C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税价合计8,670,152.50元;
此外,在无实际供销业务情况下,马某某受黄某指使,共接收12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4份,价税合计39,701,651.69元。
马某某身为A公司和B公司的会计,在明知该公司无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7,871,433.32元。
002
收入不实的风险
1.不开票收入不记入公账
2.第三方收款不记入公账
3.通过往来账户不作收入
4.处理旧设备、出售下脚料不作收入
5.以货易货的方式减少收入
6.隐匿产品、副产品及下脚料销售收入;
7.发出商品未做销售;
8.销售货物收取价外费用未计税,如收取非代垫运费、应计税包装物押金未计税等;
9.用于样品、捐赠、广告、抵债、管理部门等产品未计税;
10.无正当理由低价销售货物。
真实案例
2017年,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北京创四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国税稽罚[2017]47号),主要内容如下:通州国税稽查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元兵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上两个账户均是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在2013-2015年期间少缴增值税税款共计377,286.46元。2013年度少缴年度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
处罚决定:对公司少缴增值税377,286.46元、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合计239,401.11元。
广州某大型纺织品批发市场收取进场费隐匿收入偷逃案例
2014年4月,广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接到上级部门转来举报线索称,M集团公司在经营F批发市场的过程中,除每月收取租金和管理费外,在与商户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时,从每个档口收取数百万元不等的进场费。但是这部分收入既不写入租赁合同,也不开具发票给商户,涉嫌隐匿收入偷逃税款。
广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M集团公司在经营F批发市场的过程中,除每月收取租金和管理费外,在与商户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时,从每个档口收取数百万元不等的进场费,存入企业提供的公司股东、高管、企业员工等人的私人账户。但是这部分收入既不写入租赁合同,也不开具发票给商户,隐匿收入44亿元。广州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查处并作出补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6.9亿元的处理决定。
003
个人所得税常见风险
名词解读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 企业工资表中始终申报老板一个人或者长期只给1、2个员工申报个税。
2. 企业存在已经离职的员工仍在申报个税的现象。
3. 大部分员工的工资都是3500元或者临近3500元。(注:现在是5000元)
4. 规模较大或经营状况较好的单位长期申报税额为0元。
5. 存在部分员工虽然发放工资但是没有进行全员全额个税申报。
6. 个税申报的人员数跟缴纳社保的人员数差距较大。
7. 个税申报系统申报的工资薪金跟企业所得税年报中申报的工资薪金差距较大。
8. 隐藏人数,从而达到小微企业标准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 企业存在以个人借款方式来规避工资个税的情况。
10. 企业存在自然人股权变更但是未申报个税。
11. 企业年终存在向自然人股东分红但是未代扣个税。
12. 企业存在自然人股东借款长期不还又未用于经营。
13. 企业经常出现向员工发放福利、补贴等但是未并入工资薪金申报个税。
14. 企业存在虚列人数分解高工资达到少缴个税的目的。
15. 企业存在让员工拿费用发票来抵工资薪金的现象。
16. 企业存在向客户赠送了大量的礼品,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7. 企业每月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18. 企业存在聘用退休人员、临时人员上班但是未申报个税。
19. 企业存在支付外部人员劳务费虽已代扣个税,但是没有取得劳务费发票。
20. 企业存在经常为员工报销与经营无关的日常费用的现象但是未申报代扣个税。
真实案例1
JY公司利用股东私人账户在账外向员工多发放工资共301.73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一个已销户、但未入账的对公账户,利用虚假成本套取股东分红27.84万元;还有多笔小额用于股东、员工的福利性支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的规定,责成该公司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137,941.77元,其中补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244,253.17元,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2,893,688.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拟对该公司应扣未扣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068,970.88元。
真实案例2
2013年6月,设在广州地税稽查局的涉税案件举报中心在短时间内连续接到多个盗用身份信息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举报线索。稽查局结合稽查专业化改革规范行业税收秩序的要求,决定将该问题涉及的劳务派遣行业列为亟待规范的重点行业,集中力量开展专题选案工作。通过从全市40多万条重复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数据,构建涉及多项指标的筛查模型,发现广州YC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广州YY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时存在“多处申报员工数量大”、“申报收入均为起征点”、“员工年龄跨度从12岁到90岁”、“发票税负率明显偏低”四大疑点,存在较大的虚开发票嫌疑。为此,稽查局决定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检查,并以此为切入点,全面规范全市劳务派遣行业的税收秩序。
该公司在没有任何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介绍提成招揽顾客,盗用身份证信息虚构劳务人员,利用多个银行账号层层转移资金,设立多家公司扩大经营等手法,共虚开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合计6,067份,开票总额合计18.7亿元,获利逾5千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该公司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004
2019年税务稽查的重点
005
企业应对税务稽查的6个误区
1.稽查是有任务的
2.稽查的查补数组成
3.没有账册税务部门就没有办法
4.一家企业多份报表
5.重点税源企业没什么好查的
6.重点税源企业没什么好查的
006
税务稽查的检查期限
风险无处不 ,会计朋友应该多学习,掌握更多专业知识,帮助企业做强做大,同时也为保护自己的安全。
来源|广州卓晟税务筹划研修班/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