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兴宁发布:梅州公积金新规来了!有房没房都要看】梅州的街坊们注意啦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要调整啦
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有效期5年
近日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了一则通知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截图
内容是关于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
缴存、提取、贷款方面
最新的管理规定
具体都新增了哪些内容呢
小编帮大家都划好重点了
公积金缴存
把港、澳、台人员
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范围
本市的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 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港、澳、台人员可参照本规定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提取
规范购买、建造、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的区域范围
缴存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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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危房鉴定C级及C级以上);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置换面积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自建房除外,下同)贷款本息的;
(六)本市无自有产权房,租房自住的;
(七)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八)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九)离休、退休的;
(十)职工死亡的;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无其他单位继续缴存的;
(十三)出境定居的;
(十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 其他情形。
提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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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提取条件第(一)项至第(五)项的,须在本省或在缴存职工(或配偶)户籍所在地。
(二)提取额度
1.属于提取条件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在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可一次性提取申请人、配偶及购房人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保留十元以上),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费用的总额。
非直系亲属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按照个人所占住房份额计算。
2.属于提取条件第(五)项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按照还多少取多少的原则,每次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已偿还的本息额,累计提取还贷金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额。贷款本 金不得超过购房金额减去最低首付金额和购房提取金额后的余额(即贷款本金≤ 购房金额-最低首付金额-购房提取金额)。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住房公积金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有两套个人购房贷款未结清的,职工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还贷提取,需直至该套购房贷款结清后,方可再申请另一 套住房还贷提取;夫妻双方婚前均购房贷款的,按各自的贷款申请还贷提取。
3.属于提取条件第(六)项本市无自有产权房,租房自住的, 缴存满3个月,每半年提取一次,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 金月缴存额的60%,且不超过720元/月,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
4.属于提取条件第(七)项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以户为单位,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2592元。
5.属于提取条件第(八)项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以户为单位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每户分摊金额。
6.属于提取条件第(九)项至第(十三)项的,单位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后,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公积金贷款
规范贷款使用次数、套数及额度
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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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房或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职工购买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其他权利人的;
3.职工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未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存在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最新公布的贷款最高限额执行
具体的贷款金额根据以下条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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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缴存职工(含配偶)账户保留余额的15倍;
●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本息额不得超过职工(含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贷款金额≤购房金额-首付金额-提取金额;
●对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其他方面
建立诚信管理机制
职工提供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 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退回骗提资金;将实施骗提行为的职工(含已遂和未遂)列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黑名单,五年内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包括提取和贷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温馨提醒
近期,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仍发现个别缴存职工通过伪造不动产权证、结婚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材料骗提其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利用虚假材料骗提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行为属违法行为,该行为需承担相应后果,包括退回骗提资金,列入住房公积金系统黑名单五年内不得提取使用,通报其所在单位或报请公安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予以依法查处等。请广大缴存职工依法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做遵纪守法好公民。
来源:梅州日报、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