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及依据
现在施行的《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资住金发〔2007〕36号)经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于2007年7月发布实施,现已过期。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反映和适应近年来国家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的变化,解决住房公积金实际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国家标准GB/T51271—2017)、《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现行《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制定了《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资市住金委发〔2019〕1号),已经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9年5月1日起颁布实施。
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八章四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住房公积金责任主体及主要职责、缴存业务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或者缓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账户封存、账户转移、自愿缴存、网上缴存和监督检查等。
第一章 总则,用于明确文件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第二章 明确办理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的管理规定。
第三章 缴存,用于明确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的执行标准及适用时间、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决策机构、单位申请缓缴、降比和补缴公积金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章 明确办理账户封存、转移和托管的管理规定。
第五章 自愿缴存,明确个人自愿缴存者的缴存管理规定。
第六章 网上缴存,明确网上缴存业务办理范围、电子证明材料的法律性。
第七章 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缴存行为采取相应的惩治措施。
第八章 附则,明确本办法的解释主体、实施时间和有效期等。
三、办法重要条款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补)缴、信息变更、封存、转移、托管、对账、查询、计息等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须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要在规定比例和基数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各用人单位应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按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聘用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应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自愿缴存者),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制定说明:根据《条例》,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扩大自愿缴存制度覆盖范围,充分体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让更多人群享受住房公积金带来的红利。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缴存使用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明确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制定说明:根据《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和《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人社部发〔2012〕53号)规定,明确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实现与本市缴存职工“同城同待遇”。
第五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制定说明:根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明确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和义务,加强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第六条 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归集业务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事项。可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缓缴及降低缴存比例申请;
(五)需要决策的其他归集业务事项。
第七条 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归集业务方面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个人账户设立;
(四)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
(五)根据管委会授权,负责审批缴存单位缓缴住房公
积金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六)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
(七)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按时足额住房公积金。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
(八)按管委会批准通过的招标方案,确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并对受委托银行归集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及考核;
(九)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归集事项。
公积金中心授权各县(区)设立的管理部负责承办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具体业务。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在缴存业务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确保缴存职工与本单位劳动关系真实有效;
(三)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汇缴、补缴、转移、对账等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应明确专门的经办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相关事宜;
(四)协助办理本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对账、查询、咨询事宜;
(五)配合公积金中心做好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六)承办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十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行政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章 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十一条 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自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于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制定说明:根据《条例》规定,明确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和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的规定,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或或职工个人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公积金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单位注销登记和相关个人账户的封存、转移、合并手续。
制定说明:根据《条例》等相关规定,明确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管理原则,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中央、外省市及省属驻资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应在我市公积金中心进行缴存登记、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五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单位应将为职工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六条 单位应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或少缴,并应定期向职工公布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十七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住房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具体限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上述标准予以明确,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省属及以上单位和企业可按省级及以上缴存基数标准执行。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计算,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职工工资总额指标解释为准。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
制定说明:根据《条例》相关规定,明确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新参加工作及新调入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执行标准,进一步加强缴存管理、规范缴存行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单位每年应在计算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后,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当年1月1日起适用。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执行。缴存基数不符合规定范围且单位拒不整改的,公积金中心可强制调整缴存基数至规定范围内。
制定说明:根据《条例》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业务需要,对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的调整执行时间进行明确,加强和规范缴存管理。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全市统一调整缴存比例由管委会在规定范围内拟定,经资阳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制定说明:为规范单位缴存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明确单位缴存比例应在规定范围内,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范围内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由单位自主确定,报公积金中心审核备案后执行。
制定说明: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的规定,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单位在规定的缴存比例区间内自主调整缴存比例。原办法规定单位调高、降低缴存比例都需报管委会审批,本次修订调整为由单位自主确定报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缴存住房公积金发生困难,单位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在规定范围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前两个年度连续亏损,非微型企业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报告);
(二)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
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经公积金中心依据管委会授权审批通过后执行。
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两年。缓缴期间,单位应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需要继续缓缴或者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规定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或恢复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制定说明: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精神,为贯彻国务院“放管服”和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的要求,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结合业务调研和业务办理实际情况,降低经营困难企业申请降比缓缴条件。
第二十四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及时补缴单位欠缴部分,职工应同时补缴个人欠缴部分。单位无法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公积金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制定说明:根据《条例》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相关规定,明确补缴欠缴公积金的相关规定:一是单位欠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时,明确单位和职工应承担的缴存义务;二是单位无法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时,对核实职工工资提供了两种可采纳的办法,规范缴存行为。
第二十五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改制的,应在发生上述情况时为职工补缴以前未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应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破产或解散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第二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存在多缴、错缴的,经职工本人确认后,由缴存单位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将多缴、错缴资金退回缴存单位。
制定说明:为加强缴存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结合业务实际,明确多缴、错缴业务管理原则,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账户封存、转移、托管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单位临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在停发工资当月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职工工资关系恢复后,单位应在当月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手续。启封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自职工调动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与缴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外省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至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且在公积金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为封存或托管状态的,可向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出至外省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公积金中心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不得办理该业务。
制定说明: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16〕4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明确异地转移管理规定,同时为保证资金安全,明确职工办理异地转出业务时,在我中心应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第三十条 职工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无住房公积金接收单位的,原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单位因灭失、破产等原因,不能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和账户封存、转移手续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信息变更、账户封存和转移等手续,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后予以办理。
制定说明: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相关规定,明确职工本人申请办理封存、转移等业务规定,切实解决实际业务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自愿缴存
第三十二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申请开户登记时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方式、缴存金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个人承担。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缴存比例可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
第三十四条 缓缴、补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不适用于个人自愿缴存者。
制定说明:为加强自愿缴存管理,明确自愿缴存规定,取消个体工商户参照一般单位缴存公积金,不再办理缴存登记的管理原则,统一要求个人自愿缴存者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缴存公积金,降低自愿缴存准入门槛,取消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业务办理材料,提升管理效率。
第六章 网上缴存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强化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网上办理,缴存单位可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应包括:
(一)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及辖内转移;
(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
(三)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四)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变更;
(五)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大力推进对外出具住房公积金证明材料电子化、网络化。经认证的电子证明与柜面出具的纸质证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制定说明:为提高办事效率,减轻柜面压力,资阳市公积金中心中心积极推进“互联网+公积金”服务,明确网上办理业务范围、电子证明与柜面出具的纸质证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通过与单位签订使用协议或开通数字证书(密钥)等方式,确保网上业务办理的规范有序运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要强化监督,应积极进行政策宣传、开展行政执法或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及时受理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发现纠正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公积金中心在市相关信用平台中警示曝光,并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或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应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公积金中心可取消其网上业务办理资格;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说明:为防范资金风险,加强缴存管理,增加单位业务办理条款和明确造假等非法行为的处理措施,提高风险管理效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四十二条 自2019年5月1日起,《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资住金发〔2007〕36号)废止。其他文件中与本办法政策相抵触的条款以本办法政策为准。
四、解读人
解读机构: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办公室
解读人:冉欣、郭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