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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90资金流向:私募圈淡水泉时刻 基金行业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财金网  发布时间: 2019-04-16 15:13:19  责任编辑:cfe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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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600790资金流向:私募圈淡水泉时刻 基金行业政策解读】导财金网消息 读:1月11日,中国私募基金行业高峰论坛在南京举行,证监会、中基协等相关领导参会,知名私募股权投资大佬赵令欢、盛希泰等重要嘉宾参会。

一、洪磊:私募基金已步入了良性发展之路为企业创新提供宝贵资本金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表示,过去一年,是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之年,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纵深推进。私募基金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了宝贵的资本金,成为资本市场的中流砥柱。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协会自律管理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合计50.54万亿元,占我国全社会资产管理规模的半壁江山。其中,私募基金行业一直保持了正向增长,去年增幅达15.1%,管理规模近13万亿元。

洪磊表示,过去一年,协会不断完善自律管理与服务体系,一年来取得重要工作进展。

1、持续完善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管理。在升级AMBERS系统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自律规则体系,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为重要抓手,夯实私募基金注册制度基础。2018年,协会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802家,平均办理时间38.6个工作日,平均退回补正次数2.35次;备案私募基金22508只,平均办理时间6.3个工作日,平均退回补正次数1.68次,登记备案效率得到了显著提高。

2、深化市场化信用积累与信用博弈机制。在机构登记中引入法律意见书,在信息报送中引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推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与市场化中介服务有机衔接、相互制衡。截至去年底,共有2488家律师事务所为1.86万家管理人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同时还有约3500家会计师事务所为近2万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了经审计的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协会去年还实行了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制度,为2067家机构提供信用报告,有近90%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发生信用查询记录。

3、服务会员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协会积极响应行业诉求,多次与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行业税收政策问题,推动“确保整体税负不增”、“依法备案的基金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等相关建议被国务院常务会议采纳。

洪磊强调,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私募基金管理人质量正在发生结构性提升,“扶优限劣”的思路逐步深化,行业创新发展的基础不断加强,已步入了良性发展的可喜之路。

二、盛希泰:中国做投资的门槛太低 不需要2万多家私募

洪泰基金创始人、洪泰资本控股董事长盛希泰表示,目前投资行业已经变得没有门槛,有人说什么都做不了,去做投资。据统计中国有2.4万家GP,中国不需要这么多GP。

三、王吉鹏:市场红利消退 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打败竞争对手

元禾辰坤管理合伙人王吉鹏表示,对于私募管理人来说,退出比投资显得更重要。近期圈子里也在讨论“红利不在的时候我们做什么?”那就需要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吃掉竞争对手的份额,所以在存量市场的背景下,并购将成为退出的主要方式。我一个项目近期在港股筹备上市,但定价几乎接近下限,因为担心破发。另外未来PE的二级市场也有很大空间。但谈论如何退出还仅仅是术,而真正的道在于投到有竞争力有成长真正的好公司,其实退出是有很多办法的,只需要考虑回报率而已。

四、弘毅投资赵令欢:机构需要反思 才不枉过这个冬天

弘毅投资总经理赵令欢谈纾困资金:引入长期资金、公平公开公正透明、市场化操作,重新思考架构、不枉过这个冬天。我对“国家队”有不同的理解,确实需要引导但真的不要做队员。

五、基石资本董事长张维:纾困基金必须高透明 救急不救穷

基石资本董事长张维表示,2019年是上市公司甩渣洗澡的一年——那些允诺不兑现的都会得到市场负反馈。不论是救市纾困还是并购重组,不是简单的针对买入个股,因为有非常高的道德风险,必须市场化高透明,救急不救穷,否则可能还是那些善于忽悠的经营不善的拿到资金。

六、朱民:2019美联储不会大幅加息关注市场结构性变化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中国人民银行前副行长、IMF前副总裁朱民发表主旨演讲 《危机10年:我们面对的未知市场》。朱民表示,2019年,美元的利率走向将不再成为全球经济的决定因素。朱民预计2019年美联储不会大幅加息,美元的利率水平、汇率水平、资本流动水平,有望处在一个相对缓和的状态中。当美元利率不是2019年的关键变量时,整个金融市场的结构性变化变得更重要。2019年更需要关注的是,金融市场的结构性变化。危机以来,银行逐渐趋于健康,但保险业弱化,进入全面的困难之中。

七、南京市副市长冉华:多措并举推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发展

南京市副市长冉华在今日南京举行的中国私募基金行业高峰论坛上表示,近两年来,南京市委市政府狠抓创新发展、大力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取得了超出预期的阶段性成效,在发展私募基金方面,实现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各类私募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的参与和支持。

为推动基金业在南京发展,多措并举:

1、出台了有力的政策。2018年初,南京市出台了“股权投资十条”政策,以股权投资机构设立、运营为主线,按照全国最优的标准,在注册登记、开办奖励、投资奖励、税收征管、风险补偿等方面提出了10条具体政策,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来南京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今年刚发布的1号文明确,要充分发挥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作用,与企业资金、社会资本等合作成立天使基金,可先行出资,为基金管理机构募资提供增信支持。对支持小微企业创新、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自然人,给予在宁投资额5%,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并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2、设立了产业引导基金。设立了南京市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总规模100亿元,目前已引导设立11支子基金,总规模达到165亿元。

3、成立了创新投资集团。充分整合我市现有的国有资产、国有创投资源,2018年组建了注册资本50亿元的南京科技创新投资集团,按市场化机制运作,集聚各类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基金与项目,目前受托管理基金规模近200亿元。

4、正在营造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在刚刚发布的1号文件中,强化宽容失败的资本支持,对国有创投资本参股的天使子基金和天使项目的投资,主要考核社会资本投入规模、在南京投资项目数。目前,南京共有私募基金管理人327家,管理基金909支,总规模1865亿元,2018年增幅达30%。与北上深杭苏相比,还有差距。

八、深圳出台20条措施促进私募发展 允许国有创投高管持股最高到30%,鼓励上市、发债募资,探索设立二级市场基金,打造项目交易平台

深圳市政府发布《深圳市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针对目前创投基金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症下药”,拟出台系列措施支持私募基金的发展,覆盖了私募基金“募投管退”的全领域。

1、创新创业投资募集资金方式。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创新募资手段,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券(特别是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以及募集保险资金等方式,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创业投资的出资。鼓励各区(新区)对发行上述各类债券产品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等相关政策扶持。

2、完善多层次的推出渠道:鼓励创业投资机构的被投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并购及协议转让等方式拓宽退出渠道,探索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支持有条件的区域股权交易中心、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依法依规打造创投项目转让交易平台。

3、放宽引导基金本地投资比例限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在子基金投资于本辖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占引导基金出资额的倍数方面实行更加灵活的规定。

4、允许国有创投高管持股最高到30%:建立和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机制,进一步放宽新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允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30%。

5、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设立或新迁入深圳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6号)等相关规定享受我市股权投资优惠政策。

加快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按国家规定实行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政策。

附全文:

深圳市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62号)总体部署,构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着力将深圳打造成为国际风投创投中心城市,制定如下措施。

一、丰富创业投资主体和资金募集渠道

(一)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引导基金为引导、社会资金为主体的创业资本筹集机制和市场化运作模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快促进现有的引导基金向更加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方向转变,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修订完善市区两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对具备挖掘优质项目潜力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市政府要求设立的政策性基金,探索明晰引导基金的政策定位,适当放宽纳入引导基金支持的目标和要求。形成上下联动、相互衔接的市区引导基金管理体系,在子基金投资于本辖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占引导基金出资额的倍数方面实行更加灵活的规定。

(二)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创业投资。鼓励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内部实施有效的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机制,进一步放宽新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允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30%。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鼓励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与社会优秀管理机构合作,按照市场化原则成立专业化创业投资机构。

(三)吸引创业投资机构集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引导培育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并购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母基金等专业化创业投资机构在深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新设立或新迁入深圳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6号)等相关规定享受我市股权投资优惠政策。

(四)支持天使投资蓬勃发展。鼓励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各类平台组织,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促进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的天使投资氛围。对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各类平台组织举办的符合政府导向且具备公益性质的活动给予支持。发挥首期50亿元的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通过政策引导加大天使投资扶持力度,深化金融服务机制创新,有效弥补市场失灵,补齐企业早期融资难短板,完善企业全生命周期融资链条,最大限度帮助创新创业企业度过早期“死亡谷”。根据首期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情况对基金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完善,适时研究提高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

(五)创新创业投资募集资金方式。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创新募资手段,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券(特别是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以及募集保险资金等方式,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创业投资的出资。鼓励各区(新区)对发行上述各类债券产品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等相关政策扶持。

(六)鼓励创业投资机构与金融机构联动合作。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创业投资机构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合作,探索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投保联动等新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支持证券、期货、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鼓励各区(新区)对辖区银行设立的科技支行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奖励。

二、完善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服务体系

(七)建立早、中期创投和重大产业项目让利机制。对市政府政策性引导基金参股或合伙的子基金,在投资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项目获利退出时,在引导基金投资收益部分中给予适当投资让利;对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项目,加大政策性创业创新类引导基金让利幅度,允许引导基金所享投资收益全部让渡给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社会资本出资方。

(八)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对接平台。通过政府引导、民间参与、市场化运作,搭建债权融资服务、股权融资服务、增值服务信息服务体系,进一步发挥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作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本市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为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一站式”投融资服务,破解企业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难题。

三、拓宽和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和机制

(九)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鼓励创业投资机构的被投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并购及协议转让等方式拓宽退出渠道,探索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支持有条件的区域股权交易中心、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依法依规打造创投项目转让交易平台。争取国家支持,探索建立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与新三板的转板对接机制,由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新三板推荐业务。对本市创业投资机构所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注册在深圳且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完成股改和辅导两个阶段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下同)、100万元的资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支持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创新板,鼓励企业在科技创新板挂牌并接受培训咨询、登记托管、债券融资、场外投行等资本市场培育服务,对符合我市《关于鼓励中小企业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专项资助计划的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的企业给予资助10万元。

(十)支持并购投资基金发展。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的方式实现退出,支持各类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组建并购母基金,重点投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项目,吸引更多并购基金在深聚集。对符合条件的在深新注册和新迁入的并购基金,按照深府规〔2018〕26号文等规定享受我市股权投资优惠政策。各区(新区)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对辖区并购投资基金予以扶持。

四、推进创业投资双向开放

(十一)有序扩大创业投资对外开放。鼓励外资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加大对我市初创科技型企业支持力度。完善和落实我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QFLP),扩大管理人的对象和管理范围,优化审核流程,完善事后监管。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境外专业机构到市内组建人民币创业投资基金,探索开展境外机构投资人参股人民币基金一次性结售汇试点,打通境外创业投资参股人民币创业投资机构的结汇通道。

(十二)完善境外投资功能。深化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QDIE),修订完善QDIE暂行办法,优化审核流程,拓宽企业合理资金出境渠道。探索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研究设立深港创新产业基金等本外币平行基金,为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并购提供投融资服务。加强市属国企及金融机构与国家丝路基金、各类多双边投资基金的合作。在国家外汇宏观审慎监管的前提下,发挥市属国资国企境外主体的资源优势,完善境外投资功能,通过境外投资运营,为我市境外前沿产业布局、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提供综合服务。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境外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鼓励将境外前沿科研成果和重点产业项目引入我市,对引入我市的境外前沿科研成果和重点产业项目给予结汇便利,深化深港澳及国际创业投资合作交流。

五、优化创投产业空间布局

(十三)打造创业投资集聚区。结合各区(新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金融产业定位,统筹规划建设前海深港基金小镇、福田深业上城投资基金产业园、罗湖红岭私募基金产业园、南山科技金融城和龙岗金融创新基金小镇等若干基金产业园、基金小镇或股权投资基地,吸引集聚国内外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等聚集。对符合条件的入驻本市基金园区、孵化园区或经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创业投资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和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按照深府规〔2018〕26号文的相关规定享受我市股权投资优惠政策。各区(新区)将创业投资行业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范围,为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提供配套优质办公环境。

(十四)加强“产学研用”相结合培育优质项目源。充分利用科研院所和产业集团等产学研优势,引导各类优质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进驻孵化器或园区,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对符合条件的创投产业园区和孵化器,可按照深圳市关于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的若干措施的相关规定申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资助。

六、优化创业投资监管和市场环境

(十五)建立健全创投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助推创业投资良性发展的长效监管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建立以实体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为导向的合理投资估值机制。加强对创业创新早期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规范创业投资机构募集资金行为,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六)完善创业投资机构中介服务体系。支持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专业市场调查机构等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为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财务及法律咨询、市场预测、资产评估、人才培养等多元化服务。推动跨区跨域法律服务创新,开展跨境投资合规研究,防范和化解创业投资机构在公司法务、诉讼仲裁、并购重组、IPO、跨境金融和投资争端解决等业务领域存在的法律风险。

(十七)优化政府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体系,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探索设立优质创投企业政务办理绿色通道。强化协会的自律和服务功能,引导行业进行自律管理。

(十八)落实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加快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按国家规定实行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政策。

(十九)加大创投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鼓励创投企业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奖励范围。鼓励全市高等院校结合办学定位和学科布局,创新人才培养,加强和创业投资机构合作交流,探索开发创投相关课程,提升创投人才培训质量。对创业投资机构引入符合条件的海外创业团队在申请孔雀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等项目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各区(新区)将创投人才纳入高端人才引进、人才安居范围,营造更为优良的创业环境和宜居环境。

(二十)加大创投中心宣传推广力度。支持创业投资机构与国内知名金融媒体和财经信息平台战略合作,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品牌创投论坛。按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对市政府主办、合办、协办的创投论坛实际产生的费用,分别按照审核结果的100%、50%、30%予以补贴。举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高水平比赛,对创投比赛中表现优异且落户在深圳的创新项目,鼓励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或合伙的子基金进行跟投;对于落户深圳且符合条件的优秀创投团队纳入我市孔雀计划等人才项目给予资助。

七、其他事项

(二十一)加快政策落实。各区各部门要把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作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要依法定程序制定或完善具体配套实施办法或操作规程,明确申请条件,简化操作流程,加快落实上述各项政策措施。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二)施行有关事项。本措施自2019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二十二)施行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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