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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交易还款需谨慎 产业还有社会价值?

文章来源:财金网  发布时间: 2019-04-13 16:15:20  责任编辑:cfe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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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网贷交易还款需谨慎 产业还有社会价值?】财金网消息 大多数人普遍认为2005年在英国成立的ZOPA是P2P网贷产业发展的起点。而事实上,孟加拉国才是P2P模式萌芽的地方。

早在1979年,由穆罕默德·尤努斯创立,孟加拉央行开展“格莱珉”项目,该项目由孟加拉7家国有银行支行在一个省份进行试运作,1983年格莱珉银行成立为独立法人机构。

格莱珉银行定位是“穷人的银行”,主要为社会底层的贫穷群体提供小额贷款,它通过低息、甚至无息贷款,将资金引导向农林牧渔等实体产业,为传统意义上的弱势群体提供贷款服务,使他们成为有价值的劳动力。格莱珉银行让在传统金融体系中无法得到金融服务的孟加拉国穷人,有了可以从零发展的可能性。

由于格莱珉银行的快速发展和巨大社会贡献,2006年尤努斯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尤努斯认为,漠视贫困、漠视真实世界中人的痛苦与愿望是经济学的最大失败,而不能用经济学知识去缓解并消除贫困,是所有经济学学生与学者的最大的耻辱。

由此可见,P2P网贷本身的社会价值意义是不可被忽视的。作为创新型商业模式,P2P网贷甚至被哈佛商业评为“2009年度突破性的商业模式”。那么,P2P网贷的社会价值有哪些?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博士认为:P2P网贷作为一个符合商业逻辑和有社会价值的商业模式,在相关监管和鼓励政策之下,可以很好地为社会贡献力量。

01发展社会普惠金融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的空白

P2P网贷最大的优越性,是使传统银行难以覆盖的借款人能充分享受贷款的高效和便捷,这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覆盖面的空白。中国P2P网贷的出现,既有全球P2P网贷商业模式的创新刺激,也有我国经济发展壮大的一个特殊背景时期——即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覆盖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于是P2P网贷借款模式随着互联网发展而兴起。

因此,P2P网贷作为传统金融的有效补充,跟原有金融体系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既有竞争又有合作,两者都是我国多层次金融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完善金融产业结构有重要意义。

02促进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

P2P网贷与征信体系的关系是相辅相成。P2P网贷发展的核心障碍是征信系统不健全、不开放,这直接制约了P2P网贷的信用评估、风险定价和风险管理效率,增加了交易成本。P2P前期野蛮生长的现状,直接或间接影响了征信体系建设的紧迫性、重要性。

此外,P2P金融业务所搭建的平台在满足借贷双方资金需求的同时,也正积累着越来越多的金融数据,从地域、用户画像、资金规模、贷款时限、还款方式、利率水平等多个维度对国内居民和中小企业的需求信息进行收集和积累。事实上,为数众多的P2P网贷平台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沿阵地,对征信体系的健全是尤为有效的补充。

03引导民间资本运作规范化助力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

我国民间借贷由来已久,其存在必然有其客观原因。数额庞大的民间借贷资本,长期以来缺乏高效、合理的投资方式和渠道,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客观上需要盘活民间资本的流动性,使其阳光化、规范化运作。

民间借贷宜疏不宜堵,事实上也无法从根本上去堵,只有通过规范发展P2P网贷,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遏制高利贷,盘活民间资金存量,才能使民间资本更好地服务实体产业,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

04有助于降低成本提升社会资金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质量

除了降低融资成本,P2P网贷形成的庞大的数据库具有非常高的商业价值。通过知识图谱、数据挖掘等新技术手段能显著降低获客成本、风控成本、交易成本。P2P本身提供了有别于传统银行的新式融资渠道,可以全天候、全区域、一站式提升了资金配置效率和服务质量。因此,P2P网贷在金融产业中提质增效降成本方面可想象空间巨大。

05扎根实体经济尤其是服务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P2P网贷从2007年诞生到2018年7月,累计满足了约2500万借款人、7.2万亿元左右的资金需求(不包含线下理财平台);扣除净值标、可确认的假标和自融标,累计借款金额在5-6万亿元。

P2P行业为小微企业提供了大量的短期融资。企业从P2P平台获得的短期贷款在过去几年呈现指数式增长,从2012、2013年约63.8、456.0亿元,到2014年首次突破千亿元大关,达1233.2亿元。随后,2015年爆发式增长到4000亿元,2016年更是翻倍达到8000亿元。

早在2015年7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央行、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0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的发布,主要目的在于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

《指导意见》首次“定性”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在近期,中国人民银行的研究局副局长纪敏公开表示:P2P的金融本质是直接融资不是间接融资,它不是银行,不是信用中介。

由此可见,P2P在信息中介的身份下,事实上直接推动了直接融资的比例提升。而国务院层面曾多次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拓宽创新创业直接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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