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5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办缴存公积金业务。据了解,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申请条件为年满18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具有太原市户籍或者持有太原市居住证;有合法稳定收入,个人信用良好。
提供资料:
1、 本人户口本及户主首页(太原市户籍)
2、 外地户口需要携带暂住证
3、如没有暂住证,需派出所出具暂住证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报告
6、个体户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7、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借记卡)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其他贷款额度核定要求的,最高贷款额度按照不超过80万元核定,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按不超过50万元核定。根据缴存年限测算的最高贷款额度低于30万元的,按照30万元计算。
注:夫妻双方正常缴存,按照主贷人缴存年限进行核算,夫妻双方缴存年限不可叠加!
近日,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相关业务通知》。对2018太原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调整一: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金需按住房消费行为的品种支付给相关银行账户(售房单位或开发企业销售账户、二手房资金监管账户(六城区范围内)、商转公贷款银行专用账户),2018年9月30日后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不再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借款人。
★调整二:
停止受理自2018年9月30日以后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已全额付清房款的购房职工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购买商品房时间按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间》签约时间确定。
解读:根据本条规定,缴存职工9月30日后购买住房并已经全额付清房款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为了维护缴存职工权益,避免政策给调整前已经按中心原执行的政策购买住房的缴存职工带来不便,我们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设定缓冲期,9月30日以前全额付清房款购买住房、同时购房时间在贷款申请之日前三年以内符合中心其他贷款条件的,仍按原政策执行,购房时间按照网签合同签署时间为准。
★调整三:
停止受理本地缴存职工在缴存地行政辖区范围外购买住房的贷款申请。
解读:根据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在太原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异地购买住房的,不能在该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住建部相关规定,在异地购房的,可以在太原市公积金中心开具《缴存证明》后直接到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调整四:
停止受理自2018年9月30日以后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及部分转公积金贷款申请。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按揭贷款时间按照购房人与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协议签署时间确定。
解读:目前,大部分开发企业不再拒绝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可直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必先申请商业贷款然后三个月后再申请商转公贷款,既节省了缴存职工重复办理贷款的时间,又不必支付至少三个月的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利差,减少了费用。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时可直接持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相关资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申请组合贷款的,需要在公积金中心相关分理处进行咨询和办理。
★调整五:
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以在交易过程中由买卖双方在太原市二手房交易,公积金贷款服务大厅申请为主,停止受理2018年9月30日后已完成交易过户的六城区范围内二手房贷款申请。交易过户时间按照《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登记日期确定。
解读:为了提高二手房贷款的办理效率,公积金中心上半年与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税务局、光大银行太原分行联合组建了“太原市二手房交易、公积金贷款服务大厅”,并对原有办理流程进行了优化,实现了二手房交易和公积金贷款业务同步受理、审批同步推进和资金同步到位,购买二手房的职工可以在服务大厅直接在交易环节申请公积金贷款来支付购房资金。为了不影响已经按照旧流程办理了交易过户手续的缴存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设定政策调整缓冲期,缴存职工9月30日前购买二手房并已经完成交易过户手续并符合中心其他贷款条件的,仍按原规定可到太原市中心城区各分理处办理。过户时间按照《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登记日期确定。
★调整六:
借款人购买的房屋具备预抵押条件的,应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