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求
《秦安县原县农具厂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秦安县原县农具厂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请广大公众及被征收人在三十日内(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5月10日)将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递交秦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原工商局办公楼六楼)。
联 系 人:马建忠
联系电话:0938-8885317
附件:
秦安县原县农具厂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原县农具厂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秦安县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原秦安县农具厂(东至凤山村委会、南至原清洗公司、西至解放路、北至先农街),不包括原农具厂家属楼。
二、征收主体
秦安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秦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
四、征收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
五、征收补偿原则
坚持“阳光征收、和谐征收、依法征收”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六、征收补偿方式与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存储于秦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征收专户。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按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依据原土地性质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七、经营性用房的补偿
对土地证上载明为商业、服务业用地,且房屋产权证记载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经营性(商服)用房评估补偿;对其它用房擅自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原则上按原使用性质评估补偿。但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且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经连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的,按原房屋用途评估价的150%补偿。
八、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
1.居住用房为10元/平方米,不足500元的以500元为准;
2.办公用房等为8元/平方米;
3.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为15元/平方米。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费用可与被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且符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为经营性房屋、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以近三年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不足三年的以生产经营期间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按半年予以补偿,工业、生产行业按一年予以补偿。
九、房屋产权的认定和征收评估
房屋产权认定以被征收人提供的土地证明、房产证明、转让协议、户口簿、身份证为依据,由有关部门核查确认后确定。
征收评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屋被征收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附着物等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及时予以公示。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可向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复核后需变更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复核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补偿协议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费、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二)补偿协议经审核审订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补偿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不履行县政府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秦安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如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由秦安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凡在征收范围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不予评估补偿,由当事人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县城管执法局依法拆除。
(二)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破坏已列入补偿范围房屋的结构和门窗等,否则,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被征收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拆除。
(三)自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布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县公安局暂停办理人口转入手续,县自然资源局暂停办理用地和规划手续,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暂停办理不动产产权手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停办理营业执照。
(四)征收范围内的广播、电视、通讯、供水、供热、环卫等市政设施,不属于本方案补偿范围。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制定补充方案。
十三、本方案仅适用原秦安县农具厂区域,由秦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秦安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