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征求管委会委员意见,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该办法在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26日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依法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梅河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受理、审核、批准、支付等管理事项。
第三条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监督、管理工作,中心下属各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
(一)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其中:提取公积金用于全部或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仅限于缴存地,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提取;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只能提取房屋共同产权所有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在缴存地未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只能提取房屋共同产权所有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且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余额。此项提取,中心大厅或管理部在受理时,须按提取人所在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大厅或管理部给予受理。
(三)拆迁安置房超出置换面积购买部分的。
(四)租房提取的,本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时,承租方所提供的夫妻双方户口簿中出现与出租方为父子、母子、父女、母女、儿媳、女婿关系的将不予受理。此项提取,中心大厅或管理部在受理时,须按提取人所在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大厅或管理部给予受理。
(五)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八)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清偿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
(十)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的;
(十一)法院冻结后符合提取条件的;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五条 提取情形相关的提取额度。
(一)职工在全款购买自住住房时,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购房款额度。
(二)职工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时,房屋总款额参照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造价计算。
(三)职工房屋拆迁安置购买超出房屋置换面积部分的,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购买超出面积部分的发票金额。
(四)职工租房自住的(住宅)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85平方米以下的(含85平方米),按上一年度通化市月社会平均工资的15%提取。85平方米以上的,按上一年度通化市月社会平均工资的20%提取。低于上限的按实际支付租金提取。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缴存地)。在缴存地有以下4种形式:下一年公积金贷款还款额提取、提前部分还公积金贷款提取、提前全部还清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提取,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者的提前全部或部分归还贷款只能申请用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余额“对冲”贷款余额。
(六)除销户提取外,缴存人账户须保留5000元互助金。
第四章 提取期限
第六条 相关情形的提取时限。
(一)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从购房、建房和修房的发票、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1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手房且同一房屋在1年内产权发生多次交易,凭该房手续只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一个月后,可申请首次下一年度还款额提取,满一年(即365日)以到账日为准后可申请再次提取,直至还款结束为止。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偿还贷款本息额。最后一次下一年度还款额提取顺延至贷款结清日前办理。有累计3期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者不予受理下一年度还款提取,只能办理“对冲”还贷。享受下一年还贷款额提取的,不再享受首付提取。
(三)购房贷款首付款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面积金额的20%,申请的时限为贷款发放后30日之内。提取首付款后一年内不可申请提前部分还贷提取、提前全部还贷提取、下一年度还贷款额提取。
(四)退休、死亡、出境定居、异地工作调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提取(接收地发函)的即封即提;终止劳动关系封存满6个月且未再就业的可销户提取;已封存但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待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办理销户提取。
第五章 要 件
第七条 全额购买一手楼房不贷款提取要件。
(一)各提取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原件);
(二)银行卡(Ⅰ类卡)(原件);
(三)购房合同(原件);
(四)增值税发票(原件);
(五)契税完税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购房时间以交纳不动产契税时间为准。
第八条 全额购买二手住房不贷款提取要件。
(一)各提取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原件);
(二)银行卡(Ⅰ类卡)(原件);
(三)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表(原件或房屋产权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四)契税完税证(原件或税务部门盖章的复印件),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五)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第九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要件。
(一)《土地使用证》;
(二)《房屋不动产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
(三)《建设工程许可证》或《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
(四) 居民身份证原件;
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许可证》或《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第十条 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要件。
(一)《土地使用证》;
(二)《房屋不动产权证》;
(三)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首付提取要件。
(一)购房合同原件;
(二)不少于规定收付款数额的购房付款发票原件;
(三)契税完税证原件或房屋不动产权管理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四)变更后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原件;
(五)提取人居民身份证件(原件);
(六)本人Ⅰ类账户银行借记卡(原件)。
第十二条 拆迁安置房超置换面积的购买部分申请提取要件。
(一)安置面积置换合同原件;
(二)超置换面积部分购房税监发票原件;
(三)提取人居民身份证件(原件);
(四)本人Ⅰ类账户银行借记卡(原件);
(五)购房时间以税监发票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租住房屋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要件。
(一)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
(二)夫妻双方不动产中心和房屋不动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登记证明;
(三)当年全部租金发票或收据;
(四)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五)房屋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六)居民身份证原件;
(七)本人Ⅰ类账户银行借记卡(原件)。
第十四条 职工退休申请提取要件。
(一)退休证或人社部门出具的退休审批表(年满60周岁的可免于提供退休证或人社部门出具的退休审批表)原件;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本人Ⅰ类账户银行借记卡(原件)。
第十五条 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要件。
(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二)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三)居民身份证原件;
(四)本人Ⅰ类账户银行借记卡(原件)。
第十六条 工作调动(管辖区外)提取申请要件。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到外地再就业或调动到辖区外工作的,须根据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接受的信息函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销户提取。
第十七条 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要件。
(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手续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原件;
(三)本人Ⅰ类账户银行借记卡(原件)。
第十八条 被判刑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要件。
(一)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原件;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在职职工);
(三)居民身份证原件。
(四)代办委托公证书。
(五)本人Ⅰ类账户银行借记卡(原件)。
第十九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件。
(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
(二)死亡证明原件;
(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公证处证明文件(3000元以下免于公证);
(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居民身份证件。
(五)Ⅰ类账户银行借记卡(原件)。
第二十条 法院冻结符合职工相关提取条件的要件。
(一)法院执行公务证(原件);
(二)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
(三)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四)住房公积金冻结申请表。
第六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职工、个人本人办理。确需由他人代办的,除职工、个人应当提供的公证处证明材料以外,代办人还应当提供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第二十二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当提供本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需填写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提取申请表,经核实后在提取表格上签字并按手印。
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个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持本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提取申请表,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除死亡提取)。
第七章 责任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提取人因提供虚假材料套取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责令其退回所提取公积金本息,并冻结职工本人账户3年,通报本人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将相关信息记录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诚信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心及管理部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审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 年4 月1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