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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在全市率先对文明村(社区)的两委干部发放精神文明建设物质奖励

文章来源:财金网  发布时间: 2019-04-10 09:38:13  责任编辑:cfe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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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调动沁水县农村、社区干部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扎实推进城乡文明一体化建设,实现全域文明,经县文明委会议研究,出台了《沁水县文明村镇(社区)创建管理办法》,在全市率先对文明村(社区)的两委干部发放精神文明建设物质奖励。

目前,我县共有136个文明村(社区)享受到了县财政拨付的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物质奖励54.4万元。

2018年,各乡(镇)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持续推进“完善提质、农民安居、环境整治、宜居示范”四大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特别是在提升乡风文明方面,将扶贫同扶志、扶智有机结合,精心打造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九大品牌”,各乡镇之间比学赶超,采取有效举措,推动乡风民风美、人居环境美、文化生活美“三个美起来”取得了良好效果,全县受表彰文明村(社区)数量达到136个,占行政村总数的55%,提前实现了“十三五”末文明村占比达到50%以上的既定目标。

沁水乡村

从“环境美”向“生活美”转变

由“外在美”向“内涵美”进发

“内外兼修”

幸福指数一路看涨

这是老百姓心目中文明村的样子~~

▲郑庄镇河头村

▲郑村镇侯村村

▲嘉峰镇永安村

各级文明村、文明社区 1 国家级文明村3个

郑庄镇河头村、郑村镇侯村村、嘉峰镇永安村。(每个村奖金为10000元)

2 省级文明村、文明社区11个

张村乡冯村村、土沃乡杏则村、端氏镇端氏村、中村镇松峪村、嘉峰镇长畛村、嘉峰镇李庄村、郑村镇夏荷村、郑村镇湘峪村、龙港镇杨河社区、龙港镇柳庄社区、龙港镇宣化社区。(每个村、社区奖金为8000元)

3 市级文明村、文明社区30个

龙港镇柿元村、郑庄镇南大村、龙港镇青龙村、龙港镇河渚村、柿庄镇枣元村、中村镇张马村、郑庄镇东大村、龙港镇固镇村、胡底乡七坡村、郑庄镇中乡村、端氏镇高庄村、嘉峰镇殷庄村、嘉峰镇尉迟村、樊村河乡界河口村、十里乡孝良村、端氏镇金丰村、龙港镇西石堂村、张村乡瑶沟村、十里乡河北村、胡底乡胡底村、柿庄镇应郭村、固县乡云首村、龙港镇杏园社区、嘉峰镇嘉峰村、嘉峰镇豆庄村、嘉峰镇张山村、嘉峰镇柿沟村、郑村镇后河村、郑村镇半峪村、郑村镇肖庄村。(每个村、社区奖金为5000元)

4

县级文明村、文明社区92个

土沃乡土沃村、土沃乡下沃泉村、端氏镇秦庄村、土沃乡南阳村、中村镇下峪村、郑庄镇杨树庄村、土沃乡台亭村、苏庄乡苏庄村、土沃乡塘坪村、土沃乡王庄村、樊村河乡赵寨村、龙港镇梁庄村、郑庄镇杨圪坨村、张村乡张村村、龙港镇西河村、龙港镇里必村、郑庄镇西大村、龙港镇上苏庄村、郑庄镇吕村村、龙港镇小岭村、郑庄镇玉沟村、郑村镇赵庄村、龙港镇常柏村、郑庄镇石室村、龙港镇南瑶村、郑庄镇西良村、土沃乡岭东村、龙港镇辛家河村、苏庄乡封岳村、苏庄乡官亭村、端氏镇杏林村、郑庄镇庙坡村、中村镇宋庄村、中村镇上阁村、十里乡田家村、十里乡团里村、中村镇上川村、苏庄乡当处庄村、端氏镇古堆村、苏庄乡董家山村、苏庄乡西古堆村、端氏镇槐庄村、中村镇下川村、柿庄镇柿庄村、中村镇北庄村、十里乡沟口村、龙港镇北和社区、龙港镇梅苑社区、龙港镇永宁社区、龙港镇尧都村、龙港镇张庄村、樊村河乡景村村、樊村河乡下峰村、樊村河乡卫村村、中村镇白华村、中村镇冶内村、张村乡胡家沟村、郑庄镇北湾村、郑庄镇王峪村、端氏镇坪上村、端氏镇樊庄村、端氏镇西头村、端氏镇中韩王村、端氏镇东山村、端氏镇横头村、端氏镇野鹿村、嘉峰镇武安村、嘉峰镇五里庙村、嘉峰镇郭南村、嘉峰镇刘庄村、嘉峰镇秦庄村、郑村镇轩底村、郑村镇耿山村、郑村镇北落村、胡底乡玉溪村、胡底乡贾寨村、胡底乡苗沟村、胡底乡王回村、胡底乡李家山村、胡底乡老坟沟村、胡底乡樊庄村、固县乡固县村、固县乡元上村、固县乡安上村、固县乡高村村、柿庄镇张村村、柿庄镇丁家村、柿庄镇峪理村、柿庄镇李庄村、十里乡西峪村、十里乡范庄村、十里乡明家村。(每个村、社区奖金为3000元)

2018的“成绩单”已出炉

成效初显,形势喜人

2019的“答题卷”已展开

提振精神,砥砺前行

老百姓的愿望 1.人居环境美

2.乡风民风美

3.文化生活美

……

如何答卷

老百姓的所盼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文明村、文明社区管理办法

沁水县文明村镇创建管理

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文明村镇创建工作的指导,不断提高文明村镇创建水平,推动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向制度化、科学化、常态化方向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沁水县行政辖区内所有的行政村、乡(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村镇,是指由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县级及以上文明委命名,授予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发展,具有较强带动力、影响力和良好示范作用的先进村镇。

第四条 文明村镇创建工作,要以习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县委“一个统领、三五支撑”总思路,落实“ 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大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以实现农村人居环境、乡风民风、文化生活“三个美起来”为目标,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任务,着力培育新农民、倡导新风尚、发展新文化,全面提升广大农民的文明素质和农村社会的文明程度。

第五条 文明村镇创建工作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重在建设,注重工作实效,力戒形式主义,不增加农民负担。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县级文明村镇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乡(镇)党政、村两委班子主要领导亲自抓精神文明建设,各项制度健全,能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廉洁奉公,群众威信高,干群关系融洽。

(二)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创建文明村镇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切实可行。工作机制健全,组织领导、人员机构、资金投入、管理协调、监督激励“五到位”。广泛开展星级文明户、文明村、文明集市等创建活动。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有一定规模的志愿服务队伍并开展活动。

(三)环境面貌整洁优美。制定并严格实施村镇建设总体规划,村镇建设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环境良好,美观舒适。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广泛深入,环境保护知识普及,无污染事故发生,无破坏生态事件。

(四)科教文卫体稳步发展。经常开展科普活动,积极发展教育事业。健全卫生保障网络,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体系。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群众文体活动,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和阵地完善。利用重要传统节日,开展文化活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五)思想道德风尚良好。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广泛开展向先进人物学习活动。订立村规民约,乡风民风纯朴。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扎实有效,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积极开展打击传销活动,做到不组织、不参与。积极参与全县禁毒行动,做到不支持、不参与。“黄、赌、毒”和入室盗窃、刑事案件等发生率低,居民对当地治安满意。

第三章 申报、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七条 沁水县文明村镇实行届期制,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届初申报、届末表彰。

每届期满后,要获得下届文明村镇荣誉称号需重新参加申报。

第八条 沁水县文明村镇的申报评选按照申报审核、择优推荐、社会公示、测评审定、命名表彰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审核。凡具备申报资格的村镇,在申报期内均可向县文明办申报。县文明办按照县级文明村镇标准和申报资格对各申报村镇进行初审把关。

在届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县级文明村镇的申报评选:

1.村镇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2.本地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3.计划生育工作未达标的;

4.本地有参与邪教或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

(二)择优推荐。县文明办负责对申报村进行初审、培训、指导,择优向县文明委推荐。

(三)社会公示。各申报村镇在向县文明办提交正式书面申请之后,在申报年的第一季度,在本村镇主要位置张贴县文明委统一印制的申报公示卡,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公示期间群众反映意见集中的村镇,不予评选。

(四)测评审定。县文明办在评选表彰年组织专人对申报村镇进行检查测评,同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征询意见,并在新闻媒体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提出县级文明村镇表彰建议名单,报县文明委审议。

(五)命名表彰。县文明委审议批准县级文明村镇名单后,由县文明委召开全县精神文明建设总结表彰大会,正式命名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四章 奖 惩

第九条 我县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文明村荣誉称号的行政村,在命名当年可享受一次性物质奖励,具体为:国家级文明村10000元,省级文明村8000元,市级文明村5000元,县级文明村3000元;在命名后的第二年,经县文明办检查考核,由县文明委发文确认后,可进行与命名当年同等的奖励。奖金由县财政局直接划拨到县委宣传部,再由县委宣传部划拨到各级文明村,此奖金可用于奖励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干部。此外,行政村结余经费也可奖励农村干部。具体奖金总额为:国家级文明村每年每人原则上不超过本人两个月的平均工资;省级文明村每年每人原则上不超过本人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市级和县级文明村每年每人原则上不超过本人一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十条 对已获得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凡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予以撤销。被撤销县级文明村镇称号的村镇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

第十一条 新申报村镇,在届期内,凡创建工作不力或出现重大问题的,视情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取消参评资格等处理。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县级文明乡镇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由县文明办负责;县级文明村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由县文明办委托所在乡(镇)党委进行,县文明办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督促、检查、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及时总结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创建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 文明村镇更名、搬迁、改变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命名机关报告备案。对合并的村镇,应由原命名机关重新考核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沁水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沁水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2017年颁发的《沁水县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沁水县文明社区创建管理

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县文明社区创建工作的指导,不断提高文明社区创建水平,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向制度化、科学化、常态化方向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沁水县行政辖区内所有的社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明社区,是指由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同级文明委批准命名,授予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中组织机构健全、服务功能完备、公共设施完善、文化生活活跃、治安状况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具有很强带动力、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先进社区。文明社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个级别。

第四条文明社区创建工作,要以习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社区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县委“一个统领、三五支撑”总思路,不断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学习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居民综合素质、居民生活质量和社区文明程度,努力建设思想教育扎实、服务设施完善、文体活动丰富、环境整洁优美、社区秩序安定、人际关系和谐的现代化新型社区,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二章标准

第五条沁水县文明社区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党组织、工青妇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能够把创建文明社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创建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有创建规划、工作制度和保障措施,组织作用发挥明显。

(二)环境整洁优美。环境卫生整洁,绿化美观;街巷路面硬化平整;保洁制度建立健全;无乱张贴、乱涂画、乱设摊点、乱堆放现象;周边无重度污染企业,生活污水排放达标。

(三)基础设施完善。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文明居民学校、家长学校、图书室、文体活动场所设施硬件配置达标;有供未成年人学习、娱乐的校外活动场所;排水设施完善,路灯无破损,交通标识线规范有序;新建小区建设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

(四)服务优质便利。超市、邮局、银行等生活服务设施布点合理,有办理就业、社保、医保等“一站式”社区服务中心;物业服务项目齐全、管理规范、服务优质,面向经济困难户和优抚对象服务的“爱心超市”等社会救助机构健全,志愿者服务机构完善,志愿服务活动扎实开展。

(五)道德风尚优良。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道德讲堂活动;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栏或宣传橱窗能及时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法律和科普知识;积极开展“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活动、经常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和创建文明楼院、文明家庭等活动,居民自觉遵守社区文明公约,邻里和睦,交往文明,诚信互助,生活方式健康;持续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无虐待、不赡养老人和不抚养未成年人案件发生。

(六)文体活动丰富。有计划地组织居民参与文化、科技、卫生、法律“四进社区”活动;充分利用文体活动场馆,经常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群众性文体活动;有多种形式的业余群众文体活动团队;积极组织参加各类体育活动,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七)社会治安良好。社区委员会设有治保联防机构,外来人员管理有序,设有未成年人工作专门部门。辖区内,中小学校周边无网吧、彩票投注站点及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无重大火灾,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无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非法出版物窝点。积极开展打击传销活动,做到不组织、不参与。“黄、赌、毒”和入室盗窃、刑事案件等发生率低,居民对社区治安满意。

第三章申报、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六条沁水县文明社区实行届期制,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期满后,要获得下届文明社区荣誉称号需重新参加申报。

第七条沁水县文明社区的申报评选按照申报审核、择优推荐、社会公示、测评审定、命名表彰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审核。凡具备申报资格的社区,经所属乡(镇)党委批准后,均可在届初向县文明办提出申报。

在届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县级文明社区的申报评选:

1.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严重违纪、违法犯罪的;

2.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的;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4.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二)择优推荐。县文明办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培训、指导,按照县级文明社区标准和申报资格对各申报社区进行初审把关。择优向县文明委推荐。

(三)社会公示。各申报社区在向县文明办提交正式书面申请之后,在申报年的第一季度,要在本社区的主要位置,张贴县文明委统一印制的申报公示卡,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公示期间群众反映意见集中的社区,不予评选。

(四)测评审定。县文明办在评选表彰年组织专人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测评,同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征询意见,并在新闻媒体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提出县级文明社区表彰建议名单,报县文明委审议。

第八条县文明委审议批准县级文明社区名单后,由县文明委召开全县精神文明建设总结表彰大会,正式命名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四章奖励

第九条我县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文明社区荣誉称号的社区,在命名当年可享受一次性物质奖励,具体为:国家级文明社区10000元,省级文明社区8000元,市级文明社区5000元,县级文明社区3000元;在命名后的第二年,经县文明办检查考核,由县文明委发文确认后,可进行与命名当年同等的奖励。奖金由县财政局直接划拨到县委宣传部,再由县委宣传部划拨到各级文明社区,此奖金可用于奖励在文明社区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区干部。此外,社区结余经费也可奖励社区干部。具体奖金总额为:国家级文明社区每年每人原则上不超过本人两个月的平均工资;省级文明社区每年每人原则上不超过本人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市级和县级文明社区每年每人原则上不超过本人一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章创建管理

第十条县级文明社区的创建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属乡(镇)负责。县文明办要加强对社区文明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的实际困难,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一条对县级文明社区,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县文明办每年都要对县级文明社区进行一次复查。对于出现突出问题的社区,应给予必要的批评警告并限期整改;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社区,要查明情况,提出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由县文明委做出撤销决定。被撤销称号的社区,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

第十二条因行政区划和机构改革等原因发生名称变更,应及时报告命名机关重新确认。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沁水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沁水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2017年颁发的《沁水县文明社区创建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编后语 2018—2019年度县级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先进典型申报评选工作已拉开序幕,我县各村(社区)积极申报,迅速行动,多措并举,形成了比学赶超、争做先进的良好氛围。

2019年,各乡(镇)党委要继续加大文明村(社区)的创建力度,力争县级以上文明村(社区)的标准达到90%。各村(社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特别是要融入本地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创造性、可持续地推进文明村(社区)创建,确保创建持续开展,不断取得新的创建效果。要搭建平台,让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进来,在踊跃参与中自我教育、自我提高、成风化俗、树立文明乡风,形成全民参与、蓬勃开展的良好创建态势,实现我县城乡文明的同步发展、整体提升。

内容/文明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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