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新楼市 文|亦秋
今年起,泸州市公积金政策有部分调整,包括提取政策和贷款政策。
近日,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泸州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建议》。建议指出,从2019年起,泸州市公积金政策有部分调整,包括提取政策和贷款政策的调整。
泸州新楼市注意到,“重大疾病和重大灾难事故提取公积金”政策被取消,旨在使公积金制度回归基本住房保障功能。
01调整公积金提取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房住不炒”的要求,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调整部分公积金提取政策,防范住房金融风险,强化服务与监管,重点支持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需求。
重点支持提取公积金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住房提取使用公积金,防止提取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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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异地购房提取条件,缴存职工及配偶购买泸州市行政区域外的住房,仅限于购买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可申请提取公积金。除此之外购买的住房不支持提取公积金。
取消“重大疾病和重大灾难事故提取公积金”政策,使公积金制度回归基本住房保障功能。
建立购房核查机制,打击虚假购房骗提行为。
职工除了退休、离职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情况,均可凭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此外,因为每种提取业务手续均不尽相同,需要提取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可以电话咨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前台,也可登录中心官方网http://zfgjj.luzhou.gov.cn/及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了解提取政策及所需资料。
02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精神,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对于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因此,缴存职工及配偶购买泸州市行政区域外的住房,仅限于购买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可申请提取公积金。除此之外购买的住房不支持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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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从2019年1月1日起微调公积金贷款政策。
微调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所购住房为新建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所购住房为再交易房(二手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改善性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
为切实保障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确保公积金贷款政策平稳过渡,今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为公积金贷款政策过渡期,3月1日起正式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以公积金业务前台受理贷款申请时间为准。
泸州市出台的《关于调整泸州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建议》中明确规定:
1.缴存职工及配偶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改善性住房的,在正常还贷满12个月后,可申请按年提取不超过上年还贷总额的公积金。
2.缴存职工及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可申请购房首付款提取,正常还贷满12个月后,也可申请按年还贷提取公积金;购买改善性住房的,仅限于正常还贷满12个月后可申请还贷提取公积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支持提取公积金。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
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符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条件。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与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一致;商业性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应保持一致;担保应采取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所购房为期房的,必须是承办银行与公积金中心均已准入合作的项目才可以申请组合贷款。
目前,泸州市已在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开展了组合贷款,所购房为二手房的,须建筑年限在15年以内才可以申请组合贷款。组合贷款由承办银行受理,有需求的缴存职工可以向组合贷款承办银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