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老年人家事、理财纠纷案件,类型十分广泛,涉及离婚、继承、赡养、分家析产等诸多方面,与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息息相关。
离婚为情还是为财
父子母女各执一词
陈某(女,1942年生人)与李某(男,1942年生人)于1966年经人介绍相识,196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3个女儿1个儿子。度过金婚的老两口本该情比金坚,却在晚年对簿公堂,打起了离婚官司。
1994年,陈某因脑出血导致偏瘫,生活不能自理。2010年陈某住院治疗,后被大女儿接到家中居住。2011年、2012年陈某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诉讼过程中,大女儿作为陈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与母亲共同参与诉讼,儿子作为李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与父亲共同参与诉讼。诉讼中,父亲称妻子起诉离婚是受大女儿的鼓动,因为家庭面临拆迁,离婚后妻子的份额就可以给大女儿,并认为夫妻二人感情没有破裂。庭审过程中,大女儿与母亲共同指责父亲和儿子,认为父亲不照顾妻子,未尽扶养义务,儿子不孝顺,不赡养母亲。儿子与父亲共同指责大女儿,认为其作为女儿不应破坏父母的感情,不能为了个人利益唆使母亲起诉离婚。大女儿与儿子两家互相辱骂,还向法院提起了名誉权纠纷案件。该案审理完毕后,陈某与李某又因拆迁利益分配问题产生新的诉讼。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陈某和李某离婚,并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判决后,被告李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建议
子女不应干涉父母婚姻
法官表示,涉老年人离婚纠纷案件呈现如下特点:第一,老年人再婚前考虑不足,“闪婚闪离”现象比较突出;第二,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易受成年子女较多干涉,纠纷化解难度大;第三,老年人离婚案件中,情感因素与经济因素混杂,多种家庭矛盾纠纷交织在一起,处理难度大。
结合刚刚开庭审理的案件以及法院办理老年人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情形,法官作出如下法律提示:
第一,老年夫妻应多以平常心、包容心来看待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在感情冲动的时候,应采取冷处理,事后再进行沟通交流。虽然适当的宣泄情绪有助于压力的排解,但应以避免一方情绪受到长期的负面影响为原则。
第二,老年人的婚姻和伦理关系受法律保护,有离婚和再婚的自由。为人子女应在尽到赡养父母义务的基础上,更多的尊重父母的意愿,尊重其自主选择安度晚年的方式和共度晚年的对象,对父母晚年婚姻生活不应干涉。在家庭关系中,应当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人的社会风尚,使老年人安度晚年,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第三,老年人再婚切忌“短平快”。再婚同样需要建立在对彼此的深入了解及感情基础上,如果双方没有在生活方式、赡养问题及财产问题等方面取得共识和理解,就匆忙结合,极易出现婚后矛盾爆发,最终导致离婚诉讼的产生。建议老年人再婚婚前仍要加强了解,对另一方的脾气、性格、爱好、经济情况及家庭成员组成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充分的考量,将双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和双方子女对两位再婚老人应尽的赡养义务明确下来,能够减少日后矛盾的产生。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双方子女对老年人再婚的态度不可忽视。同时,考虑财产问题对婚姻生活的影响,建议老年人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以免婚后发生争执。
擅自更改夫妻共立遗嘱
引发子女纠纷被判无效
李某、张某为夫妻,育有一子一女。2002年,李某与张某共同立下一份遗嘱,将房产均留给儿子所有,并将存款留给女儿所有。该份遗嘱由李某书写,夫妻双方签字。李某于2003年去世。在李某去世后,张某将遗嘱内容改为房产和存款均留给儿子。张某于2008年去世。张某死后,其子要求按照遗嘱分割遗产,张某之女提出异议,认为张某擅自变更共同遗嘱的部分无效。最终,丰台法院支持了张某女儿的诉讼请求。
上述案件中,对于李某和张某所立的遗嘱,李某书写了遗嘱,张某签字确认,故属于夫妻共同遗嘱。但在李某去世后,张某擅自更改遗嘱内容,将所有存款均留给儿子,处分了存款中属于李某的遗产份额,应属于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法官建议
遗嘱应尽量自书确保真实
法官表示,在涉老年人继承类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老年人受其认知能力及知识水平所限,遗嘱形式及内容存在大量瑕疵;第二,在自书遗嘱中,立遗嘱人的签字的真实性多为案件争议焦点,笔迹鉴定无法完全解决事实认定问题;第三,在夫妻共同遗嘱案件中,遗嘱不规范影响遗嘱效力;第四,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普及,通过电脑等设备打印的遗嘱日益增多,难以确定打印遗嘱的性质和真实性。
结合法院办理老年人继承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法官作出如下法律提示:
第一,老年人应在具有表达真实意思能力时制作遗嘱。在遗产范围和继承人的表述上,要准确、明晰,如房屋坐落以房产证为准,继承人名字采用户籍登记姓名,避免采用子女小名或乳名。
第二,自书遗嘱应妥善保存,确保真实性。自书遗嘱可以制定多份,由立遗嘱人和子女分别保管,或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避免百年之后子女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产生争议。同时,需要提示的是遗嘱属于私文书证,从书证证明内容的利益归属和对真实性证明能力来看,一般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承担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因此,一旦出现遗嘱真伪性鉴定,遗嘱持有人应当积极提供足够的鉴定比对样本,证实遗嘱的真实性。在因无法提供足够的鉴定对比样本而导致遗嘱笔迹鉴定不明情况下,如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鉴定对比样本而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确定由该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共同遗嘱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体现。夫妻一方亲笔书写的共同遗嘱符合继承法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另一方在共同遗嘱上签名的,并标注签名日期的,可以认为共同遗嘱的形式要件已经成就。但如需撤回遗嘱或修改遗嘱,应在双方在世期间共同协商进行,避免单方私自对遗嘱进行修改。在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在修改或撤回遗嘱时,仅能对自己的那部分财产进行处理,而无权擅自改动去世一方的遗嘱。
第四,慎重采用打印遗嘱的形式,立遗嘱人应尽量自己书写。由于形成方式的特性,打印遗嘱在形成过程中极易被伪造,且单凭鉴定被继承人签名的真伪难以准确认定打印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可见法律对于自书遗嘱的书写及形成工具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必须是由立遗嘱人用笔亲自书写完成。由于自书遗嘱没有见证人见证等要求,故只有全部由立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才能确保真实、安全,从而有效避免伪造。
名为理财实为借贷
超出利率不受保护
2017年10月13日,过某(1934出生,84岁)与某公司签订《敬老爱老暖心工程委托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以资金管理的方式委托给乙方,并由乙方作为受托人将资金用于该公司从事的敬老、爱老、暖心工程,工程项目主要由位于成都、北京、重庆、河北四地的养老基地或养老中心组成。甲方委托管理资产金额人民币共5万元,委托期限6个月。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返还管理资产本息。关于收益与分配,协议约定甲方享受的年收益为30%,乙方需每月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委托投资收益,协议委托资产全额退回后不再享受项目收益,并附“返款计划书”,约定了分6期返款以及每期返款的日期、金额。
该协议同时约定了较高的违约责任:1.如果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利息,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委托资产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返还本金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委托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在委托期间,乙方拒不履行返款义务或者无力返还委托资产,而导致委托人采取相关措施的,除支付采取相关措施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外(包括律师费),乙方还应向委托人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合同另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该投资协议签订当日,过某依约向该涉案公司支付“委托投资款”5万元。该涉案公司出具对应金额的收据。该涉案公司依约支付过某四次款项共计1.3万余元,至案件审理,本金届期未付。
此外,过某还与该涉案公司签订金额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投资合同各一份,投资项目为北京某不良资产的处置,同时,过某的儿子与该涉案公司签订有一份200万元的养老项目投资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合同性质是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协议的效力及相应法律后果。经审理,法院对该案法律关系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主要理由是:合同虽然载明名称为投资协议,但明确约定系以该涉案公司而非过某的名义理财,并由该涉案公司自主决定投资品种和投资规模。审理中,无任何证据显示确实存在该涉案公司所称的投资项目,也无证据显示该公司向过某报告了“委托理财”的过程和结果,双方仅有过某向该公司交付款项,定期取得收益的事实过程,其实质应认定为借贷行为。该类名为理财实为借贷的合同属于固定本息回报型理财行为,合同约定的超过民间借贷利率标准的收益以及超过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建议
老人理财谨记“三要四不要”
中老年投资者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应记住“三要四不要”:
一要营业执照。很多理财公司的营业执照都明确载明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因此投资人在选择理财产品时,应该首先查看理财产品是否存在与其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相矛盾的条款。
二要许可证件。投资购买理财产品属于金融行为,其经营者应当具有金融许可证等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因此我们也建议投资者到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购买由其承销的产品。
三要签字盖章。关于理财产品的经营者是否对理财产品进行“刚性兑付”,即理财产品到期后,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及收益,即使出现兑付困难时,也必须兜底处理。此种情况下要注意审查其法律地位,即是理财产品的合同相对方还是保证人。对于其口头承诺由其“保底”但实际上并不在理财产品的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做出意思表示的,要谨慎投资。
合同审查时,要记住“四个不要”:
一是口头约定与书面约定不一致的合同不要。对于营销人员口头承诺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口头作出的推荐理由,要注意审查其与合同文本的书面约定内容是否一致。如果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要谨慎选择,合理存疑,尽量不投资。
二是盈利模式说不明白的不要。类比于股市投资的“红圈”原理,投资人对于自己不熟悉不了解的投资领域、投资项目,尽量不投资。对于理财产品的盈利模式除了营销人员的介绍外无从考证,或者其盈利模式存在“接力棒”的“庞式骗局”或者拉人头返利等嫌疑的,尽量不投资。
三是亲友推销拉帮结伙的不要。民众有较为普遍的从众心理,由亲戚朋友的共同投资行为引发侥幸心理,认为“别人都投了我也不会出事”。建议老年人还是要谨慎投资,自担风险,仔细甄别,避免盲目从众。
四是小恩小惠旅游返现的不要。很多投资公司都是通过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方式吸引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还有通过对投资人宣讲其投资后可以通过不同形式的返利模式取得收益的方式吸引投资,这些方式不仅使得投资人丧失理性判断理财产品真实性的判断能力,更有可能拉拢其陷入传销行为,应格外慎重。
法官还提示大家,保本+利息高+刚性兑付三种条件都满足的理财产品不是“优质产品”而是巨大陷阱,因为它不符合金融规律。高回报是风险补偿,高收益必然意味着高风险,保本必然对应低收益,这才是成熟的投资人必备的投资常识。对于收益水平,投资人应谨记6%黄线和10%红线,超过红线的投资就要更加谨慎,以免损失本金。据悉,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网站正在建立“金融风险识别冒烟指数预警平台”,从以下几个指标衡量投资产品:超范围经营指数、收益率偏离指数、特征词命中指数、传播力指数等,今后大家投资前,可以先去验证,利用信息工具事前预防风险。
原标题:北京丰台:开庭进社区 呵护夕阳红
记者:沈 荣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