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发生了一宗颇富争议性的索偿事件,事缘一位在内地居住的港人生意失败欠下巨债,在债务未还清下便因意外过身。惟他生前在香港买了人寿、危疾和住院保险,他的债主于是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将人寿保险赔偿金拿来还债,而法院最终批淮有关申请。
受益人须有可保权益
有些人听后,立即有疑问:「债主可拿保险赔偿金来抵债吗?」众所周知,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成为保单受益人,持有人、受保人和受益人之间必须存在「可保权益」才可。所谓「可保权益」,是法律上被认可的关系。一般而言,受益人会是直系亲属、配偶或法定继承人,另外就是公司要员,例如是上市公司主席,若然此人过身,会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若然双方只是男女朋友关系,也不可成为保单受益人。
试想想,如果受保人和受益人没有可保权益,难保有人会因为想得到丰厚的保险金而谋杀受保人,如此便会构成重大的道德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在审批保单时,持有人、受保人和受益人的可保权益是十分重要。
言归正传,债主及债仔又是否有可保权益呢?答案是有的,债主可以为债仔投保,以防债仔过身后,债务血本无归,惟单是有财务关系是不足以产生可保权益的。比方说,虽然债权人在法律上被认可对债务人的生命拥有可保权益,但却不能藉着与该生命之间的财务关系而被容许就债务人的财产购买保险,除非该财产已按揭给他。
今次的个案中,诡异之处是债主既非持有人、也非受益人,为何法庭仍容许债主以第三方债权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赔偿金?
未指明人士 金额纳入遗产
正常程序下,如果持有人在保单上指明了受益人是谁,例如保险金全归配偶或子女所有,债主是无权向保险公司索偿,以保险金代还欠款,所以人寿保险赔偿金具避债功能。然而,有一些持有人在生前未有指明受益人或在保单上仅写上「Own Estate」,这时保险金便会归入持有人或受保人的遗产中,会根据遗产承办手续处理。此时,债权人便可从负债人的遗产追讨欠债。
事实上,有些受保人真的无亲无戚,没填受益人也无可厚非,但有些则在投保一刻未有细想受益人是谁,以及分配予受益人的保险金比例,于是先填上「Own Estate」,打算留待日后再更改受益人,岂料工作繁忙之下,一拖便无了期。如果属后者的话,建议不应再等,要尽快填好受益人,以确保意外发生后,保险金能真正落到挚爱手中。
编按:周荣佳(Wave)从事保险业21年,拥有CFP认可财务策划师等14个专业资格。现职某大保险公司区域总监,团队人数近200人,除获GAMA颁发最高管理成就奖和LUA颁发杰出人寿保险经理奖外,在2016年其团队更破纪录达成100% MDRT会员资格,在业界享负盛名。无论在理财、管理、销售均拥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