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今天媒体报道的这个事情,谈老师简单做个解读:
1.邱路光起诉陈凯歌诽谤,法院受理后,因为陈凯歌下落不明或者通过传统法律手段无法向他送达开庭传票,法院便依法通过公告送达,后来陈凯歌开庭时也没来;
2.法院作出判决后,陈凯歌也没上诉,判决生效,陈凯歌没有履行法院要求公开书面道歉的判决,邱路光申请强制执行;
3.法院将判决书部分内容在《法制日报》刊登,以此执行判决,维护法律权威。
事情的梗概大致如此。不管真相是怎样的,但最起码,这是法律真实。
谈老师想说的是,再大的导演,再傲慢的脾气,不把法律放在眼里,只能自食其果,陷入被动。
陈凯歌作为著名的大导演,其名气可谓家喻户晓。也许这位导演性格中有清高的因子,对于邱路光的起诉不屑一顾,觉得没有争辩的必要,选择不予理会,也没有把法院的判决放在眼里。
法律框架之内,你拍戏,你耍脾气,最多是不同人有不同看法而已。
而一旦进入到诉讼程序,那就有法律的约束,民事诉讼涉及的是个人的权利义务,不应诉代表放弃答辩权利,对判决不上诉代表放弃上诉权利,这些都是个人的自由。但判决一旦生效,就具有国家强制力,就不会再由你任性了。
那么,法院强制登报刊登判决内容,有什么后果?
陈凯歌的清高与傲慢,最终使自己陷入被动。
1.当然,陈大导演可能不在意法院登报的内容,就当看不见也没关系,最多也就是大家多了个茶余饭后的谈资;
2.按判决内容,陈凯歌还需要承担在《法制日报》登报的费用。这点钱陈凯歌可能也压根儿不在意,如果没有交钱的话,法院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直接从陈凯歌个人账户扣划就行了。
最后,谈老师想说,登报道歉和支付登报费用对于陈凯歌来说,或许不是损失,但他的人生,却始终会带着一个漠视法律的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