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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徽商保险代理被罚2万:设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告

文章来源:新浪财经  发布时间: 2019-01-03 16:53:06  责任编辑:cfe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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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1月3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徽商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因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告,被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警告并罚款1万元,当事人蒋明被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18〕20号

被处罚单位:江苏徽商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11号2幢A206

主要负责人:朱轩成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原江苏保监局对江苏徽商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7年12月,你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江苏徽商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常州武进分公司。该事项未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原江苏保监局。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股东会决议文件、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3.550, 0.01, 0.2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8年12月24日

苏银保监罚决字〔2018〕19号

被处罚人:蒋明

身份证号:32022219730630****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原江苏保监局对江苏徽商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7年12月,该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江苏徽商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常州武进分公司。该事项未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原江苏保监局。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股东会决议文件、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你时任该公司临时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责。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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