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3日讯 (记者 张海蛟) 12月26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通报称,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强化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建设秩序,决定对32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并记入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这篇名为《关于承德市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规划审批内容建设案等32起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显示,知名房地产上市企业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发展”,股票代码:002146)违反规划审批内容建设案及荣盛发展股东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建设”)安全事故案出现在通报名单的第3位和第28位。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荣盛建设是荣盛发展的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13.8%。荣盛发展第一大股东为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控股”),荣盛发展、荣盛建设同为荣盛控股旗下子公司。
荣盛发展违反规划审批内容建设案案情如下:荣盛发展在廊坊市建设的荣盛华府二期项目,2#、3#楼违反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存在封闭露台、增大顶层楼梯间尺寸、增建屋顶水箱间、增加平面尺寸、地上及地下超建的行为。
廊坊荣盛华府项目位于廊坊南邻迎宾路艺术大道,东侧为省重点文化项目的梦廊坊文化产业园,西侧是政府区而且紧挨着建设路,整体位于极具发展潜力的城市政治文化中心的核心区域。
荣盛发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3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81条的规定,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171385.28元的行政处罚。
荣盛建设安全事故案案情如下:荣盛建设施工的南京江宁区N02016G62地块荣盛隽峰工程,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未按照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并瞒报事故。
南京荣盛隽峰位于江宁区江苏软件园东吉谷片区版块内,科技大道以西,发展路以东,研发二路以南。地块距其南边禄口机场约18KM,距其北边东山副城、南京南站约20KM,距离新街口主城区约27KM。距离S1号线地铁站正方大道约3.9KM。
荣盛隽峰规划用地总面积56833.01平方米。项目建设住宅1#楼、3#-18#楼(其中1#、3#-11#楼为多层洋房,12#-18#楼为高层),商业用房(2#楼售楼部)及其他配套用房等。规划总建筑面积172603.3平方米,地上面积124918.6平方米,地下面积47684.790平方米。
经认定,荣盛建设对上述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14条、第16条以及第18条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
官网显示,荣盛发展成立于1996年,注册资本43.4亿元,致力于品牌化房地产开发,通过专业经营与精品项目阐释现代人居理念。2007年8月8日,荣盛发展成功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为河北省首家通过IPO上市的房地产企业。
截至1月2日收盘,荣盛发展报7.85元,总市值为341.33亿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包括下列情形: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重要控制性内容的;
(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复核,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以下为全文:
关于承德市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规划审批内容建设案等32起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石家庄市园林局: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强化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建设秩序,决定对承德市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规划审批内容建设案等32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并记入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一、承德市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规划审批内容建设案
该公司在承德市建设的RBD未来城项目,A-3-6地块违反规划审批内容建设,存在少建、超建、擅自改变换热站及消防控制室位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3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81条的规定,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4580.5元的行政处罚。
二、秦皇岛达润置业有限公司违反规划审批内容建设案
该公司在秦皇岛市建设的达润时代逸城四期项目,违反规划审批内容建设,存在封堵部分阳台、改变使用功能、超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3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81条的规定,秦皇岛市城乡规划局对其作出罚款187710元的行政处罚。
三、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规划审批内容建设案
该公司在廊坊市建设的荣盛华府二期项目,2#、3#楼违反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存在封闭露台、增大顶层楼梯间尺寸、增建屋顶水箱间、增加平面尺寸、地上及地下超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3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81条的规定,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171385.28元的行政处罚。
四、沧州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规划审批内容建设案
该公司在沧州市建设的盐白购物广场项目,违反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存在超建、擅自改变东侧外立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3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81条的规定,沧州市城乡规划局对其超建行为作出罚款192828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擅自改变外立面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沧州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规划审批内容建设案
该公司在沧州市建设的沧州国际五金城项目,10-31#楼违反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存在超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3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81条,沧州市城乡规划局对其作出罚款77007元的行政处罚。
六、张家口市桥东区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案
该公司在张家口市建设的惠民家园12#A区项目,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张家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83119元的行政处罚。
七、张家口市大好河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案
该公司在张家口市建设的金悦广场A地块商住(一期、二期)项目,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9615877.85元的行政处罚。
八、张家口大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案
该公司在张家口市建设的张家口大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改造项目,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945841.97元的行政处罚。
九、沧州中自智能装备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案
该公司在沧州市建设的沧州市高新区国际机器人产业双创平台APP公共设施项目,1#办公大楼、2#交易中心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533580元的行政处罚。
十、衡水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规划审批内容建设案
该公司在衡水市建设的颐和家园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项目内进行二层楼、车库、储间、车棚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3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81条的规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其作出自行拆除全部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该局组织对违法建筑进行了拆除。
十一、河北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案
该公司在定州市建设的东方·阳光尚都A区办公楼项目工程,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河北耀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案
该公司在辛集市建设的唐街御景城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80977元的行政处罚。
十三、廊坊市海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施工设计文件、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未对建筑材料检验案
廊坊市海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凯悦嘉园小区6#楼工程,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钢筋原材料未经见证取样送检复试等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廊坊市建设局对建设单位廊坊市海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5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刘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对施工单位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99509.72的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朱某某作出罚款23970.58的行政处罚。
十四、廊坊市元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案
该公司在廊坊市施工的金福小区项目中,存在深基坑支护与施工方案不符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4条的规定,廊坊市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25000的行政处罚;对项目主管人员边某某作出罚款2000的行政处罚。
十五、定州市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
该公司在定州市建设的新景家园项目,1#-3#楼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55720元的行政处罚。
十六、唐山亿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公司在唐山市建设的唐山吾悦广场一期16#商业楼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设单位作出罚款49300元的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七、唐山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公司在唐山市建设的唐山国际五金建材城二期、三期A段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设单位作出罚款1263300元的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唐山市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山现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八、衡水隆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公司在衡水市投资建设的恒大绿洲6#商业楼、21#楼(含桩基)工程,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的规定,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525235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的规定,对该单位负责此项工程的主管人员赵某作出罚款26262元的行政处罚。
十九、承德市远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预售商品房案
该公司在承德市开发建设的“名城福地”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其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7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石家庄环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渣土车路面遗撒案
该公司所属的渣土车运输时带泥上路,造成遗撒,污染路面约10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25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25条的规定,石家庄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一、唐山万富合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侵占城市道路案
该公司所属的水泥罐车,擅自在城市便道上施工作业,造成损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唐山市城市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二、定州市恒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遗撒案
该公司所属的罐车带泥上路运输,造成遗撒,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25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25条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三、邢台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案
该公司在邢台市建设的幸福人家项目,建筑土方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的规定,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四、石家庄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事故案
该公司施工的石家庄昆仑大街(漓江道—万全道)中压天然气工程,因施工现场安生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经认定该公司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14条、第18条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
二十五、张家口全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安全事故案
该公司施工的水岸云天住宅小区工程,因施工现场安生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认定该公司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14条、第18条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的行政处罚。
二十六、怀安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事故案
该公司施工的金域蓝湾小区工程,因施工现场安生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防护棚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安全培训教育作不到位,工人操作不当,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认定该公司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14条、第18条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的行政处罚。
二十七、中石化建设有限公司安全事故案
该公司施工保定市雪香园小区工程,因施工现场安生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施工现场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认定该公司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14条、第18条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的行政处罚。
二十八、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事故案
该公司施工的南京江宁区N02016G62地块荣盛隽峰工程,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未按照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并瞒报事故。经认定该公司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14条、第16条以及第18条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
二十九、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事故案
该公司施工的安徽新希望白帝乳业搬迁扩建项目,因未严格履行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分包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进行严格监督,督促分包单位隐患整改不力,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认定该公司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14条、第18条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三十、沧州宏鑫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事故案
该公司施工的沧州市运河区保利花园3#楼工程,因施工现场安生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经认定该公司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14条、第18条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
三十一、王崇俊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员职责造成安全事故案
王崇俊作为中国二十二冶金集团有限公司派驻吉林省四平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期间,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20条等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33条等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9个月的行政处罚。
三十二、王智冬出借二级建造师证书案
王智冬(注册编号:冀213171801001)存在出借二级建造师证书的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6条的规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