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河北证监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号显示,周永平买卖顺网科技(300113.SZ)交易异常,且没有合理解释。周永平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这起内幕交易牵涉到顺网科技的独立董事靳海涛。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描述,独立董事靳海涛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周永平与靳某涛有手机通话联系。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4月20日下午,顺网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以总股本292,419,328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5元(含税),计73,104,832元,同时拟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3股。独立董事靳某涛本人现场参加了此次董事会,并知悉公司2015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
顺网科技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信息是《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计划”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4月19日至2016年4月21日。靳某涛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靳某涛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6年4月20日。
周永平与靳某涛曾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周永平与靳某涛有手机通话联系。
“冉某霞”账户2012年10月30日开立于国信证券南通跃龙路营业部,下挂深圳股东账户015×××595。三方存管账户为6225×××2117。周永平与冉某霞为夫妻关系,周永平为“冉某霞”账户的实际控制人。
“冉某霞”账户交易“顺网科技”股票前,2016年4月21日上午9点46分17秒,周永平使用手机与靳某涛打电话,时长24秒,当日上午9点50分,“冉某霞”账户开始委托买入顺网科技股票,且是“冉某霞”账户首次买入顺网科技股票,买入时点与内幕信息敏感期和异常通话时点高度吻合,内幕交易特征明显,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周永平未能提供证据或合理说明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责令周永平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13.25万元,并处39.76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靳海涛,男,中国国籍。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获得工学硕士学位。曾任赛格集团常务副总,全球策略投资基金特别代表,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至今,任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且同时兼任中国基金协会创业投资基金主席,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理事,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深圳市电子商务协会会长。靳海涛现为顺网科技独立董事。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为: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处罚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号--周永平
当事人:周永平,男,1971年8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周永平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永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
2016年4月19日,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网科技或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董事长指示研究2015年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秘书找财务经理和财务总监进行了研究。
2016年4月20日下午,顺网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以总股本292,419,328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5元(含税),计73,104,832元,同时拟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3股。独立董事靳某涛本人现场参加了此次董事会,并知悉公司2015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
2016年4月22日,顺网科技发布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公告预案与2016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一致。
顺网科技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信息是《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计划”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4月19日至2016年4月21日。靳某涛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靳某涛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6年4月20日。
二、周永平内幕交易“顺网科技”
(一)周永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情况
周永平与靳某涛曾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周永平与靳某涛有手机通话联系。
(二)周永平控制“冉某霞”账户
“冉某霞”账户2012年10月30日开立于国信证券南通跃龙路营业部,下挂深圳股东账户015×××595。三方存管账户为6225×××2117。周永平与冉某霞为夫妻关系,周永平为“冉某霞”账户的实际控制人。
(三)周永平交易“顺网科技”情况
“冉某霞”账户在敏感期2016年4月21日买入25,000股,成交金额2,059,231元,系周永平用自己手机下单。2016年5月3日卖出5,000股,卖出金额489,150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违法所得金额为132,549.37元。交易资金来源于该账户卖出其他股份所得资金。
(四)周永平买卖“顺网科技”交易异常,且没有合理解释
“冉某霞”账户交易“顺网科技”股票前,2016年4月21日上午9点46分17秒,周永平使用手机与靳某涛打电话,时长24秒,当日上午9点50分,“冉某霞”账户开始委托买入顺网科技股票,且是“冉某霞”账户首次买入顺网科技股票,买入时点与内幕信息敏感期和异常通话时点高度吻合,内幕交易特征明显,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周永平未能提供证据或合理说明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顺网科技董事会会议记录签字页、电子邮件、通讯记录、证券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周永平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周永平在陈述、申辩中提出:其一,购买“顺网科技”股票的原因是基于自己分析和朋友分享的研究成果,且“顺网科技”是众人皆知的高成长绩优股,市场上流传着并购传闻;其二,在与靳某涛打完电话即买入“顺网科技”股票纯属巧合;其三,购买“顺网科技”股票实质亏损,请求给予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周永平未提供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周永平买卖“顺网科技”股票是否亏损不属于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周永平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132,549.37元,并处397,648.11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河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