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50M的宽带时常“卡慢断”、小区宽带业务一家独揽、收费高得离谱……尽管近年来网络提速降费举措陆续出台,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但一段时间以来“宽带垄断”行为依然时有发生,不少群众因此无法享受到政策红利。有关专家表示,个别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是“宽带垄断”的幕后推手,破解垄断亟须双向施力“管罚结合”。
选择受限 “宽带垄断”时有发生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市民李文娟(化名)发现,虽然家里装了50M的光纤宽带,外孙看直播网课时却经常卡顿,多次投诉报修依然没有效果。随后她前往其他运营商咨询宽带办理业务,被对方以“住址属商务楼宇,属性不符”为由拒绝。
李文娟询问得知,小区宽带业务由名为“上海市南电信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代理电信服务企业经营,居民只能通过该公司接入宽带业务。小区居民介绍,2004年起该处两幢居民楼和紧邻一幢商务楼的宽带业务便由该公司负责,但几年前业务到期后,该公司不愿继续在此地发展家庭业务,只续签了李文娟所在的商务楼宇代理协议,因此造成了“住址属性不符”的情况。此外,近年来该公司声称在该小区进行了光纤改造,但是实际测试其所承诺的50M光纤宽带网速“最多只有10M”。
无独有偶,今年11月底,北京市通州区的保利·大都汇写字楼被曝“百兆宽带一年价格15万元、10M宽带竟打不开网页”。该写字楼的不少企业租户反映,提供宽带服务的是一家名为“北京金诚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运营商,是写字楼合作的唯一网络运营商。
记者了解到,北京联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光快线”套餐百兆光纤宽带的价格是一年2016元,而在金诚公司办理则是一年12万元;北京移动中小企业专线百兆光纤宽带的价格为一年960元,在金诚公司办理则高达一年15.24万元。
不仅选择受限,高昂的宽带费用及与宣介不符的网速令业主们叫苦不迭,有个别小微企业甚至被宽带高收费“逼走”。多位受访业主表示,曾就宽带问题多次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交涉,但收效甚微。
多项法规明令禁止 “宽带垄断”仍暗藏猫腻
记者梳理发现,国家早已发文明令禁止“宽带垄断”。2013年4月1日起实施的《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必须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修订)》第七十五条规定,“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我们业主根本没有选择宽带运营商的权利,小区内只有蚂蚁宽带一家,三大运营商无法进入,600余户业主投诉多次无果。”与李文娟有同样烦恼的还有河南省三门峡市的白先生,他所在的小区2013年建设,属于新建小区,但同样遭遇“宽带垄断”。
“宽带垄断”为何成为顽疾?独立电信分析师付亮指出,老小区的“宽带垄断”问题尤为突出。因为彼时宽带运营商较少,当一家运营商已入驻小区多年,其他运营商再想进入则需要投入大量建设成本,难以获得收益平衡,参与竞争的积极性由此受影响。
“但对于新建小区而言,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往往是‘宽带垄断’的幕后推手。”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雯婷说,一方面,不少开发商为降低敷设通信设施所需成本,选择与通信运营商达成垄断性协议,让运营商掏钱敷设,保障该运营商在小区内的“独家经营”;另一方面,部分小区的物业公司在与特定运营商签订排他性协议后,会故意提高“进场费”,让其他运营商知难而退。
“国家虽早有规定,但实际上开发商和物业仍有空子可钻。”付亮说,比如小区会分别指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的提供商,虽满足相关条件,但有线电视和固定电话提供商不一定在每个小区都提供宽带服务,因此实际上业主选择依然受限。
双向施力 破解垄断需“管罚结合”
近年来,尽管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三令五申,但个别小区和运营商依然“我行我素”,不少业内人士指出,破题关键还在于“管”与“罚”的双向施力。
“运营商数量少,资费明显高于周边,很多小区、写字楼的‘宽带垄断’判定不难厘清。”付亮说,有关部门不应忽略此类涉及金额较小的垄断行为,力斩垄断需要通信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合作整治,比如通信管理局提供专业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对垄断行为做出判定及处罚。最终通过消费端的“管”与监管方的“罚”,督促运营商在合理的市场竞争中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推动宽带提速降费真正落地。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与特定运营商签订垄断性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享有选择权的相关规定。”徐雯婷说,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享,业主有权参与选择网络运营商,开发商与物业不能单方面决定。
徐雯婷提醒,业主购房前应提前了解开发商提供的通信服务内容,购入后可成立业主委员会,及时和物业协商要求增加宽带运营商。“一旦发现有‘宽带垄断’行为,业主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必要时还可以起诉开发商或物业,对其进行约束。”(采写记者:林碧锋 顾煜 王默玲 何曦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