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昨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泰州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泰银监罚决字〔2018〕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存在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泰州银监分局决定对中国银行泰州分行罚款人民币2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泰州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泰银监罚决字〔201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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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 当事人 |
个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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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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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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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姓名 |
王恩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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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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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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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2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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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泰州监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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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8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