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3个多月的立案调查,“假央企”事件终于尘埃落定,融钰集团遭到吉林证监局处罚。12月28日晚间,融钰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吉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假央企”事件中融钰集团存在信披违规情形,被吉林证监局处以50万元罚款。
7月11日,融钰集团董事会通过了与中核国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当天下午,公开披露这次合作。在当时披露的公告中,融钰集团不断强调合作对象中核国财的“央企”属性,并称“融钰集团为国务院国资委下属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国资中核集团)的合格供应商”“国资中核集团是经国务院批准组建、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资本合作,打造央民合作新平台”。
该公告发布后,中核国财的“央企”身份不断受到质疑。8月5日晚,融钰集团发公告称,拟合作方中核国财身份并非国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单位,公司将终止与其合作。
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认为,融钰集团2018年7月11日《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与事实存在较大差异,具有较大的误导性,足以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误导。融钰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吉林监管局决定,对融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尹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江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黄佳慧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马正学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李勇、刘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对普峰、韩光、于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