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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红花岗农商行频闯红灯 三个月两遭监管处罚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 2018-11-26 15:10:54  责任编辑:cfe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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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3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遵银监罚决字〔2018〕21号)显示,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遵义红花岗农商行”)未按规定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遵义银监分局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此前,9月12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遵银监罚决字〔2018〕4号、5号、6号、7号)显示,贵州遵义红花岗农商行信贷资金管理失控、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被遵义银监分局罚款人民币六十万元。此外,董事长罗勋、风险总监余航、副行长李敬东共三名相关责任人被罚。

遵银监罚决字〔2018〕4号显示,贵州遵义红花岗农商行信贷资金管理失控、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罚款人民币六十万元。

遵银监罚决字〔2018〕5号显示,罗勋作为红花岗农商行董事长,对该行未严格履行贷款审批人职责、违规发放贷款与不严格执行轮岗制度的监管要求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遵银监罚决字〔2018〕6号显示,余航作为红花岗农商行风险总监,未严格履行风险总监职责,对该行违规发放贷款负承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给予警告。

遵银监罚决字〔2018〕7号显示,李敬东作为红花岗农商行副行长,对该行违规审批发放贷款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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